《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无效确认主体
第一步:词条的基本定义
“劳动合同的无效确认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力或权利,能够对劳动合同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进行审查,并最终作出其是否无效之认定的机构或当事人。简单说,就是谁有权来认定一份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这是一个程序性概念,明确了当对劳动合同效力产生争议时,应当由谁来裁决。
第二步:不同主体及其权限划分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认定劳动合同无效并非任何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以单方宣布的。其确认权由以下两个法定主体行使,且权限和程序有明确区分:
-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这是最主要的确认主体。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仲裁庭有权在审理过程中,对涉案劳动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如果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该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如欺诈、胁迫、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等),即可在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中,直接宣告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仲裁机构的认定是进入诉讼程序前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
-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司法最终裁决机关。其认定无效的途径有二:
- 在劳动争议诉讼中认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合同效力作出的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该劳动争议案件时,会对劳动合同效力进行重新审查,并可在判决书中作出是否无效的认定。
- 在其他相关诉讼中附带认定:例如,在涉及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等民事纠纷诉讼中,如果案件审理必须以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为前提,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该诉讼程序中,对劳动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和认定。
核心原则: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权力,本质上是国家公权力对民事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效力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必须由中立的第三方裁判机构(仲裁或法院)行使,并非合同当事人。
第三步:无效确认的启动与举证责任
虽然确认权在仲裁机构和法院,但启动这个确认程序的权利(即“申请确认”的权利)属于劳动合同的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某些情况下,如集体合同,可能涉及工会)。具体流程如下:
-
启动方式: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主张劳动合同无效,但对方不认可。主张无效的一方需将此“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请求,作为一项明确的仲裁请求或诉讼请求,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仲裁庭或法庭不会主动、依职权去审查市场上所有合同的效力,必须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启动。
-
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合同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例如,主张因“欺诈”而无效,需举证证明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且自己因该欺诈行为而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愿的签约意思表示。
第四步: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旦经法定程序被确认为无效,将产生溯及既往的法律后果。该劳动合同自始(从签订时起)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无效”不等于双方不存在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此外,如果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效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过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劳动合同的无效确认主体”特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能自行宣布合同无效。对效力有争议时,必须将“确认劳动合同无效”作为一项明确的请求,提交仲裁或诉讼,由法定裁判机构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作出最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