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的预交
诉讼费用的预交,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或法院通知,预先向法院缴纳案件诉讼费用的行为。这是启动和推进诉讼程序的重要条件之一。其知识体系可循以下步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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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性质:首先需明确,诉讼费用预交是一项程序性义务。其核心在于“预”字,即费用在诉讼进行中、最终负担责任确定前先行支付。其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并保障国家诉讼成本得到初步补偿,同时督促当事人审慎行使诉讼权利。预交本身不直接等同于最终的费用负担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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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义务人:预交义务人原则上为提起诉讼或提出特定程序请求的当事人。具体包括:
- 原告:起诉时,需预交案件受理费。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起诉方式参加诉讼时,需预交案件受理费。
- 提出反诉的被告:提出反诉时,需就反诉部分预交案件受理费。
- 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时,需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
- 申请人:申请支付令、公示催告、破产程序及申请保全、鉴定、勘验、公告、证据保全、执行等诉讼程序时,需预交相应的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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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费用的范围:主要预交的是“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这两类费用属于国家规费,是主要预交项目。而诉讼中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误工补贴、交通食宿费,以及复制、翻译案件材料费等,通常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通知当事人预交或由垫付方先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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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的时间与方式:
- 时间:原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在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的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或收到预交通知后7日内预交。申请费通常在提交申请时或按通知预交。
- 方式:通常通过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方式缴入法院指定的财政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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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预交的法律后果:这是理解该制度的关键。若预交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且未提出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缓、减、免)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仍不预交的,将产生程序性后果:
- 对原告/起诉人/申请人: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或申请处理。这意味着相关诉讼行为或程序请求在法律上被视为未发生。
- 对反诉人:法院对反诉部分不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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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与最终负担的关系:必须清晰区分“预交”与“负担”。预交是程序启动条件,而最终由谁“负担”诉讼费用,是法院在裁判文书中根据“败诉方负担”等原则作出的实体决定。预交方胜诉后,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和缴费凭证,向败诉方追偿其预交的费用,或向法院申请退还。反之,若预交方败诉,其预交费用在结算后可能被用于冲抵其应负担的部分,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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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司法救助):为保障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诉权,法律设有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制度。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经法院审查批准后,可暂缓、减少或免除预交义务,这是诉讼费用预交原则的重要例外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