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权利范围
字数 1690 2025-12-10 10:00:05

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权利范围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劳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合同义务,且该义务与己方义务具有牵连性时,在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或未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依法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相应义务的权利。本词条聚焦于该权利的“权利范围”,即行使此项抗辩权时,当事人可以合法拒绝履行的“义务”的具体边界。

第二步:核心法理与法律依据

  1. 法理基础:该权利源于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原理在劳动法领域的运用,其核心是保障劳动合同义务的公平、对等履行。但其范围受到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生存权、报酬权等基本权利的特殊性原则的限制。
  2. 主要法律依据:虽然《劳动合同法》未对此作出系统明文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和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的规定,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可作为处理相关争议的参考法理。劳动法领域的适用必须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进行严格限缩。

第三步:权利范围的具体界定(可拒绝履行的义务类型)
权利范围的核心是区分哪些义务可以因抗辩而暂停履行。这需要从义务性质进行划分:

  1. 一般可以暂停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可行使的抗辩范围)

    • 非核心劳动给付义务:在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是最主要的抗辩表现。例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旷工,用人单位可抗辩不予支付当日工资。
    • 非基于主合同义务的附随给付: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超出法定标准或合同明确约定的特殊福利(如高档班车、额外商业保险保费等),在劳动者违反相应义务时,用人单位可能享有抗辩权。但这需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2. 原则上不得暂停履行的义务(权利范围的边界与限制)

    •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原则上,劳动者不得以用人单位存在一般违约行为(如未及时支付加班费、未提供约定劳保用品)为由,单方面拒绝提供劳动。单方拒绝出勤可能被认定为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仅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等)时,劳动者可行使“被动解除权”(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而非履行抗辩权。
    • 用人单位的基本生存保障义务:即使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如绩效不达标、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
      a. 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报酬。
      b. 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产假、带薪年休假等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
      c. 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与抗辩事由无对等牵连性的义务:抗辩的范围必须与对方未履行的义务具有牵连性和对等性。例如,劳动者因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抗辩拒绝支付其上月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但可依据规章制度或侵权责任另行主张赔偿。

第四步:行使权利范围的程序性限制
行使履行抗辩权并非毫无限制:

  1. 通知义务:主张抗辩权的一方通常应通知对方,说明理由。特别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明确通知。
  2. 举证责任:主张抗辩权的一方需就对方“未履行”或“可能不履行”义务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3. 临时性与暂时性:该权利旨在促使对方履行,而非消灭自身义务。一旦对方恢复履行或提供担保,抗辩权消灭,己方应立即恢复履行。

第五步:总结与风险提示
总结: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权利范围”是狭窄且受限的。其核心在于,它主要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时,暂停支付相应报酬。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几乎无法直接援引此权利来拒绝出勤和工作,其权利主要通过法定解除渠道(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来救济。用人单位的抗辩权绝对不得触及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所依赖的最低工资、社保等核心权益

风险提示:任何一方不当扩大抗辩权的范围(如劳动者随意旷工、用人单位随意停发工资或停缴社保),都可能构成自身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劳动者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而被解雇且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则需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权利范围 第一步:基本概念界定 “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劳动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未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合同义务,且该义务与己方义务具有牵连性时,在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或未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权依法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相应义务的权利。本词条聚焦于该权利的“权利范围”,即行使此项抗辩权时,当事人可以合法拒绝履行的“义务”的具体边界。 第二步:核心法理与法律依据 法理基础 :该权利源于合同法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原理在劳动法领域的运用,其核心是保障劳动合同义务的公平、对等履行。但其范围受到劳动法优先保护劳动者生存权、报酬权等基本权利的特殊性原则的限制。 主要法律依据 :虽然《劳动合同法》未对此作出系统明文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和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的规定,在劳动争议处理实践中可作为处理相关争议的参考法理。劳动法领域的适用必须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特别规定进行严格限缩。 第三步:权利范围的具体界定(可拒绝履行的义务类型) 权利范围的核心是区分哪些义务可以因抗辩而暂停履行。这需要从义务性质进行划分: 一般可以暂停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可行使的抗辩范围) : 非核心劳动给付义务 :在劳动者未提供劳动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相应的 劳动报酬 。这是最主要的抗辩表现。例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旷工,用人单位可抗辩不予支付当日工资。 非基于主合同义务的附随给付 :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超出法定标准或合同明确约定的特殊福利(如高档班车、额外商业保险保费等),在劳动者违反相应义务时,用人单位可能享有抗辩权。但这需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原则上不得暂停履行的义务(权利范围的边界与限制) : 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原则上,劳动者不得以用人单位存在一般违约行为(如未及时支付加班费、未提供约定劳保用品)为由,单方面拒绝提供劳动。单方拒绝出勤可能被认定为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仅在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特定情形(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等)时,劳动者可行使“被动解除权”(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而非履行抗辩权。 用人单位的基本生存保障义务 :即使劳动者存在违约行为(如绩效不达标、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原则上 不得 行使抗辩权拒绝支付: a. 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部分的报酬。 b. 劳动者在法定 医疗期、产假、带薪年休假 等期间的工资或生活费。 c. 为劳动者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与抗辩事由无对等牵连性的义务 :抗辩的范围必须与对方未履行的义务具有牵连性和对等性。例如,劳动者因操作失误造成设备损坏,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抗辩拒绝支付其上月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但可依据规章制度或侵权责任另行主张赔偿。 第四步:行使权利范围的程序性限制 行使履行抗辩权并非毫无限制: 通知义务 :主张抗辩权的一方通常应通知对方,说明理由。特别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明确通知。 举证责任 :主张抗辩权的一方需就对方“未履行”或“可能不履行”义务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 临时性与暂时性 :该权利旨在促使对方履行,而非消灭自身义务。一旦对方恢复履行或提供担保,抗辩权消灭,己方应立即恢复履行。 第五步:总结与风险提示 总结:劳动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权利范围”是 狭窄且受限的 。其核心在于,它主要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时,暂停支付相应报酬。而对于劳动者而言, 几乎无法直接援引此权利来拒绝出勤和工作 ,其权利主要通过法定解除渠道(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来救济。用人单位的抗辩权 绝对不得触及劳动者及其家庭生存所依赖的最低工资、社保等核心权益 。 风险提示:任何一方不当扩大抗辩权的范围(如劳动者随意旷工、用人单位随意停发工资或停缴社保),都可能构成自身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劳动者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违纪而被解雇且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则需补发工资、支付赔偿金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