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补缴保全
-
基本概念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保全,是指在税务机关作出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的核定决定后,为确保该补缴税款在未来能够被实际征收入库,防止纳税人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履行补缴义务,而依法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控制纳税人财产的行政措施。其核心功能是“保障执行”,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但发生在税收行政程序之中。 -
启动条件
该措施的启动并非任意,需满足法定条件。核心条件通常包括:第一,税务机关已依法作出生效的、要求纳税人补缴一定数额税款的税收核定决定(此为保全的权利基础)。第二,有证据表明纳税人有逃避履行未来补缴义务的可能,即存在“执行风险”。这种风险可能表现为纳税人正在转移银行存款、变卖不动产、无偿转让财产或将资金转移至境外等行为。第三,税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采取保全措施,这是对比例原则的考量,即不采取保全可能导致税款无法收回。 -
主要措施形式
补缴保全的具体措施由法律明确规定,主要形式包括:(1)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这是最常用的手段,直接控制纳税人的现金流。(2)查封、扣押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这针对的是纳税人的动产或特定财产。(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此为兜底条款,确保措施的周延性。所有这些措施都必须以“相当于应纳税款”为限,禁止超范围保全。 -
法定程序与纳税人权利
采取补缴保全措施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以平衡公权与私权。程序通常包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并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出示执法证件。纳税人在此过程中的关键权利包括:知情权(获知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因、依据和财产范围)、陈述申辩权、以及最重要的,在提供了纳税担保后,请求税务机关立即解除保全的权利。提供有效担保是解除保全的法定途径。 -
法律效力、解除与救济
保全措施一旦依法作出即产生法律拘束力,被冻结的存款不得支付,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处分。其效力并非永久,在下列情形下必须解除: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了税款;纳税人提供了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接到税款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时日)正式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若纳税人认为保全措施违法或不当,其法律救济途径是,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保全决定缴纳税款或提供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