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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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定位
这是一种特定的公益诉讼形式。其核心是,当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体表现为资源与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面临重大风险)时,法律规定的机关(主要指人民检察院)为了维护公益,依法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它的直接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最终目的是保护资源和生态环境这一公共利益。 -
提起主体:检察机关的特殊角色
在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中,最主要的提起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这源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提起此类诉讼,并非与行政机关争讼,而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司法化方式。通常,公民、社会组织不能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但可以就相关线索向检察机关举报、反映。 -
适用前提:诉前程序(关键步骤)
这是区别于普通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检察机关在发现案件线索后,不能直接起诉,必须首先向涉嫌违法的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书会明确指出其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事实、法律依据,并提出依法履职、纠正违法、保护公益的具体建议。法律会给予行政机关一个法定期限(通常为两个月)进行整改和书面回复。此程序旨在尊重行政权的首次判断权和自我纠正权,以最少的司法成本解决问题。 -
起诉条件:诉前程序无效后的司法介入
只有在诉前程序走完后,符合特定条件,检察机关才能提起诉讼。核心条件是:行政机关在收到检察建议后,逾期不依法履行职责,且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仍未得到纠正或有效阻止。此时,检察机关才可依法将行政机关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
诉讼请求与审理重点
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针对性,主要包括:(1)确认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违法;(2)判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法院审理的重点在于审查行政机关是否负有法定监管职责、是否存在违法或怠于履职的行为、以及该行为与资源公益受损的状态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仍可继续履职以争取公益得到维护。 -
判决类型与制度价值
法院经审理,可能作出以下几种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履行判决等。其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与制衡,打通了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的“最后一公里”,是解决“政府失灵”、弥补行政执法不足的重要司法保障。它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法院的司法审查联结成保护公共资源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