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豁免
字数 963 2025-11-10 14:43:26
国家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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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国家管辖豁免,简称国家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一个国家及其财产不受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换言之,一国法院不得对另一个主权国家进行审判,也不得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这源于“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古老法律格言,即主权国家是平等的,一个平等者不能对另一个平等者行使权力。 -
理论基础与分类
关于国家豁免的理论,主要存在两种学说:- 绝对豁免论:早期的主流观点。该理论认为,无论国家的行为性质为何(无论是统治权行为还是管理权行为),只要行为主体是国家,就一律享有豁免。这种理论在20世纪中叶以前被广泛接受。
- 限制豁免论:随着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商业活动,该理论逐渐成为主流。它将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或称公法行为、统治权行为)和“商业交易行为”(或称私法行为、管理权行为)。只有主权行为才能享有豁免;而对于商业交易行为,国家不享有管辖豁免。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也采纳了限制豁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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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交易”的认定标准
限制豁免论的关键在于如何区分主权行为和商业行为。通常采用“性质标准”而非“目的标准”。即,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商业行为,主要依据该行为的性质(例如,购买军靴是一个买卖合同的商业行为),而不是其背后的目的(例如,购买军靴是为了军事用途这一主权目的)。常见的商业行为包括货物或服务的买卖、借贷、投资等。 -
豁免的例外情形
根据限制豁免论,在特定情形下,国家不得援引管辖豁免。除了前述的商业交易例外,主要还包括:- 雇佣合同例外:与在法院地国履行公务无关的雇佣合同纠纷。
-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例外:因在法院地国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人身死亡、伤害或有形财产的损害。
- 仲裁例外:国家与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则关于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该国在法院地国法院不享有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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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豁免的绝对性
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区分。即使一国在诉讼程序中因商业行为等原因不享有管辖豁免(即法院可以审理该案),也不意味着其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执行豁免(即对国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标准比管辖豁免更为严格。除非一国明示同意,或其财产被证明是专门用于与诉讼相关的商业目的,否则法院地国不得对该国家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和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豁免在实践中具有更强的绝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