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字数 1496 2025-12-10 13:10:35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1. 公约的基本定位与目标。首先,您需要理解这份公约在国际私法,特别是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中的核心地位。《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历时十余年谈判,于2005年6月30日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条约。它的核心目标,是仿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在仲裁领域的成功模式,在法院诉讼领域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统一的规则体系,以保障当事人通过“选择法院协议”选择的法院的管辖权,并确保在该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在其他缔约方得到承认与执行。简言之,其宗旨是“提升司法合作,促进国际商事交易”。

  2. 核心机制: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这是《公约》运作的基石。您需要准确掌握其定义:《公约》主要适用于“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在解决与某一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时,指定某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某个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特定法院,从而排除任何其他法院管辖权的协议。例如,一份中法公司间的合同约定“因本合同产生之一切争议,应排他性地提交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管辖”,此即典型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其他能够提供可获取的、供后续援引的信息的形式订立。

  3. 公约规定的三项关键义务。一旦存在有效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缔约国法院创设了环环相扣的三项核心义务,这是理解其效力的关键:

    • 被选择法院必须受理案件(第5条):被协议选择的缔约国法院,原则上“必须”行使管辖权,不得以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审理为由拒绝管辖。这赋予了被选法院一项义务,保障了当事人协议的可执行性。
    • 非被选择法院必须拒绝管辖(第6条):除公约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况(如协议无效、根据被选择法院所在国法律无法执行、承认将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等)外,任何未被协议选择的缔约国法院“必须”中止或驳回诉讼。这确保了管辖权的确定性,防止“挑选法院”现象。
    • 被选择法院作出的判决必须得到承认与执行(第8条):在被选择法院作出的判决,其他缔约国“必须”予以承认和执行。这是《公约》的最终目标,也是其最大价值所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基本遵循执行地国的国内法,但《公约》明确限制了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范围(如程序不公正、与执行地国公共政策相抵触、与执行地国就相同当事人间的争议作出的判决不相容等),使其比单纯依赖国内法或双边条约更为统一和简化。
  4. 《公约》的适用范围与重要例外。您需要了解《公约》并非涵盖所有事项。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这决定了它的实用边界。

    • 适用范围:《公约》主要适用于民商事领域,特别是国际商事合同争议。
    • 重要例外:《公约》明确将一系列事项排除在外,例如:消费者合同、雇佣合同、自然人的身份与法律能力、家庭法事项、破产、海洋污染、反垄断(竞争)事项、核损害责任等。此外,仲裁及相关程序也被明确排除。这意味着,如果争议涉及这些被排除事项,即使有选择法院协议,也不能依据《公约》主张管辖权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5. 《公约》的现状、意义与挑战。最后,您应从宏观视角评估其影响。《公约》已于2015年10月1日在欧盟(除丹麦)、墨西哥、新加坡之间生效,英国脱欧后也已单独加入,中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其实践意义重大:它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了除仲裁之外的另一条高度可预测的争议解决路径,增强了通过诉讼解决国际争议的吸引力和终局性。然而,其挑战在于,目前的缔约方数量仍有限,全球影响力尚未完全显现。与拥有超过160个成员国的《纽约公约》相比,《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要建立一个真正全球化的“诉讼版纽约公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其未来发展取决于更多主要经济体的加入。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公约的基本定位与目标 。首先,您需要理解这份公约在国际私法,特别是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中的核心地位。《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历时十余年谈判,于2005年6月30日通过的一项重要国际条约。它的核心目标,是仿效《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在仲裁领域的成功模式,在法院诉讼领域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统一的规则体系,以保障当事人通过“选择法院协议”选择的法院的管辖权,并确保在该法院作出的判决能够在其他缔约方得到承认与执行。简言之,其宗旨是“提升司法合作,促进国际商事交易”。 核心机制: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 。这是《公约》运作的基石。您需要准确掌握其定义:《公约》主要适用于“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即双方当事人在解决与某一特定法律关系有关的、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时,指定某个缔约国的法院或某个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特定法院,从而排除任何其他法院管辖权的协议。例如,一份中法公司间的合同约定“因本合同产生之一切争议,应排他性地提交新加坡共和国法院管辖”,此即典型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或其他能够提供可获取的、供后续援引的信息的形式订立。 公约规定的三项关键义务 。一旦存在有效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为缔约国法院创设了环环相扣的三项核心义务,这是理解其效力的关键: 被选择法院必须受理案件(第5条) :被协议选择的缔约国法院,原则上“必须”行使管辖权,不得以争议应由另一国法院审理为由拒绝管辖。这赋予了被选法院一项义务,保障了当事人协议的可执行性。 非被选择法院必须拒绝管辖(第6条) :除公约规定的少数例外情况(如协议无效、根据被选择法院所在国法律无法执行、承认将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等)外,任何未被协议选择的缔约国法院“必须”中止或驳回诉讼。这确保了管辖权的确定性,防止“挑选法院”现象。 被选择法院作出的判决必须得到承认与执行(第8条) :在被选择法院作出的判决,其他缔约国“必须”予以承认和执行。这是《公约》的最终目标,也是其最大价值所在。承认与执行的程序基本遵循执行地国的国内法,但《公约》明确限制了拒绝承认与执行的理由范围(如程序不公正、与执行地国公共政策相抵触、与执行地国就相同当事人间的争议作出的判决不相容等),使其比单纯依赖国内法或双边条约更为统一和简化。 《公约》的适用范围与重要例外 。您需要了解《公约》并非涵盖所有事项。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这决定了它的实用边界。 适用范围 :《公约》主要适用于民商事领域,特别是国际商事合同争议。 重要例外 :《公约》明确将一系列事项排除在外,例如:消费者合同、雇佣合同、自然人的身份与法律能力、家庭法事项、破产、海洋污染、反垄断(竞争)事项、核损害责任等。此外,仲裁及相关程序也被明确排除。这意味着,如果争议涉及这些被排除事项,即使有选择法院协议,也不能依据《公约》主张管辖权或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公约》的现状、意义与挑战 。最后,您应从宏观视角评估其影响。《公约》已于2015年10月1日在欧盟(除丹麦)、墨西哥、新加坡之间生效,英国脱欧后也已单独加入,中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其实践意义重大:它为国际贸易和投资提供了除仲裁之外的另一条高度可预测的争议解决路径,增强了通过诉讼解决国际争议的吸引力和终局性。然而,其挑战在于,目前的缔约方数量仍有限,全球影响力尚未完全显现。与拥有超过160个成员国的《纽约公约》相比,《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要建立一个真正全球化的“诉讼版纽约公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其未来发展取决于更多主要经济体的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