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质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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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首先,质证笔录是劳动争议仲裁庭审过程中的一种法定记录文书。它是指仲裁庭的书记员,在仲裁庭组织双方当事人就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环节中,当场、同步、客观、全面地记录整个质证过程的书面文件。其核心功能是固定质证活动的言辞、主张及结果,形成庭审记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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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与形式:一份完整的质证笔录通常包含以下要素:(1)基础信息:案号、当事人、仲裁庭成员、书记员、质证日期与地点;(2)程序事项记录:宣布进入质证环节、告知质证权利义务;(3)实质内容记录:这是核心部分,需逐一记录出示证据的名称、种类、来源、证明目的;质证方对该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发表的具体意见(认可、部分认可、否认及其理由);举证方对质证意见的回应或说明;以及仲裁员在质证过程中就证据提出的问题及当事人的回答;(4)确认与签署:质证结束后,笔录应交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核对,核对无误后逐页签名或盖章。对记录有遗漏或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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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属性与作用:质证笔录并非一份孤立的文件,它具有重要的法律属性。首先,它是仲裁案卷的正式组成部分,是仲裁庭在后续评议、撰写裁决书时,认定事实、评析证据、得出心证的重要依据。其次,它固定了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当事人如在后续程序(如诉讼)中提出与质证笔录中记载相反的意见,将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再者,在特定情况下(如对仲裁程序的合法性产生争议时),它是证明仲裁庭是否履行了法定质证程序的关键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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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与核对要求:其制作强调客观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书记员应忠实记录发言原意,避免主观概括。对于当事人明确的承认、否认、放弃等意思表示,必须记录清晰。核对环节至关重要,当事人的签名确认意味着对其在笔录中记载的陈述和意见的最终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拒绝签名或盖章的,书记员应在笔录中记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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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注意事项:在仲裁实践中,当事人应充分重视质证笔录。在核对时,务必仔细阅读与自己发言相关的部分,确保记录准确反映了己方观点。如有异议,应立即提出补正请求。质证笔录与庭审笔录的关系通常是包含关系,质证笔录是庭审笔录中针对证据质证这一专门环节的详细记录。其与证据目录或代理词不同,后者是当事人单方提交的文书,而质证笔录是经双方参与并由仲裁庭主持形成的官方程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