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
字数 1834 2025-12-10 13:52:58

股权代持

  1. 基本概念界定

    • 定义: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委托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持有人(显名股东)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享有投资权益,但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记载的股东为名义持有人的一种股权安排。
    • 核心特征:存在“名实分离”的状态,即权利的实际归属(实际出资人)与权利的外观公示(名义股东)不一致。它是一种契约关系与公司法外观主义交叉的法律领域。
  2. 法律关系的内部构造

    • 主体:涉及两方核心当事人。
      •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实际负担出资义务,旨在取得股权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如分红、剩余财产分配)及/或共益性权益(如管理权)的主体。
      • 名义股东(代持人):接受委托,以其自身名义在公司登记机关、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股东,对外“扮演”股东角色的主体。
    • 基础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通常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委托投资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内部契约,其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委托合同、信托关系或无名合同。
    • 协议关键条款:一份完备的代持协议通常需明确约定代持股权详情、出资方式、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的行使规则与归属、代持费用、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代持关系终止(如解除代持、股权过户)的条件和方式。
  3. 对内效力: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

    • 核心原则:在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下,股权代持协议在内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应遵循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
    • 权益归属:双方应依协议履行。投资收益(如分红)一般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有权依据协议请求名义股东交付所获收益。
    • 权利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使(特别是需在公司层面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通常由名义股东实施,但具体如何投票、如何提案等,应遵循代持协议的约定或实际出资人的指示。名义股东违反内部约定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 对外效力: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

    • 核心原则:涉及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外部第三人(如债权人、股权受让人)时,适用公司法上的外观主义商事公示原则。以公司登记机关的公示信息、股东名册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主要依据。
    • 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在公司法意义上,名义股东被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如出资义务)。实际出资人若要“显名”,即取代名义股东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通常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此时法律穿透了代持关系,关注公司的人合性。
    • 对第三人
      • 债权人:当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其名下股权时,实际出资人以其为股权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因为股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债权人对权利外观产生的信赖受法律保护。
      • 受让人:名义股东擅自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善意、合理对价、已办理登记),该处分行为有效,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追偿损失。
  5. 法律风险与主要争议

    • 对实际出资人的风险:名义股东违反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如滥用表决权);名义股东因自身债务导致代持股权被法院查封、执行;名义股东去世时代持股权可能成为其遗产引发争议;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
    • 对名义股东的风险:需对外(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东义务,如在公司债务需股东补足出资时,可能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再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可能因违反忠实义务对实际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 对公司的风险:可能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和稳定性。
    • 协议效力争议:若代持目的旨在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禁止特定主体投资、规避关联交易披露、公务员违反规定投资等),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6. 实务要点与规范建议

    • 协议书面化与明细化:务必订立书面、条款完备的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
    • 证据保存:实际出资人应妥善保存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代持协议、分红收取记录等全套证据链。
    • 取得其他股东认可:为便于未来显名,可考虑在设立公司或代持关系建立时,争取以书面形式(如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确认书)获得其他股东对代持关系的知晓和同意。
    • 谨慎选择代持人:选择信誉良好、资产独立、法律关系简单的代持人。
    • 风险隔离:可考虑采取股权质押(由名义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等方式,增加对代持股权的控制,但此操作亦需符合法律规定。
股权代持 基本概念界定 定义 :股权代持,又称隐名投资、委托持股,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持有人(显名股东)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享有投资权益,但公司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等公示文件记载的股东为名义持有人的一种股权安排。 核心特征 :存在“名实分离”的状态,即权利的实际归属(实际出资人)与权利的外观公示(名义股东)不一致。它是一种契约关系与公司法外观主义交叉的法律领域。 法律关系的内部构造 主体 :涉及两方核心当事人。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 :实际负担出资义务,旨在取得股权对应的财产性权益(如分红、剩余财产分配)及/或共益性权益(如管理权)的主体。 名义股东(代持人) :接受委托,以其自身名义在公司登记机关、股东名册上被记载为股东,对外“扮演”股东角色的主体。 基础法律关系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通常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或委托投资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协议构成双方之间的内部契约,其性质可能被认定为委托合同、信托关系或无名合同。 协议关键条款 :一份完备的代持协议通常需明确约定代持股权详情、出资方式、股东权利(如表决权、分红权)的行使规则与归属、代持费用、保密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代持关系终止(如解除代持、股权过户)的条件和方式。 对内效力: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 核心原则 :在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下,股权代持协议在内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通常具有法律约束力,应遵循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 权益归属 :双方应依协议履行。投资收益(如分红)一般归属于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有权依据协议请求名义股东交付所获收益。 权利行使 :股东权利的行使(特别是需在公司层面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通常由名义股东实施,但具体如何投票、如何提案等,应遵循代持协议的约定或实际出资人的指示。名义股东违反内部约定给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外效力: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及第三人 核心原则 :涉及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外部第三人(如债权人、股权受让人)时,适用公司法上的 外观主义 和 商事公示 原则。以公司登记机关的公示信息、股东名册记载作为确认股东资格的主要依据。 对公司和其他股东 :在公司法意义上,名义股东被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如出资义务)。实际出资人若要“显名”,即取代名义股东成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通常需要经过 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此时法律穿透了代持关系,关注公司的人合性。 对第三人 : 债权人 :当名义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其名下股权时,实际出资人以其为股权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因为股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债权人对权利外观产生的信赖受法律保护。 受让人 :名义股东擅自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如果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善意、合理对价、已办理登记),该处分行为有效,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追偿损失。 法律风险与主要争议 对实际出资人的风险 :名义股东违反约定行使股东权利(如滥用表决权);名义股东因自身债务导致代持股权被法院查封、执行;名义股东去世时代持股权可能成为其遗产引发争议;名义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 对名义股东的风险 :需对外(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股东义务,如在公司债务需股东补足出资时,可能被要求履行出资义务,之后再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可能因违反忠实义务对实际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公司的风险 :可能引发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和稳定性。 协议效力争议 :若代持目的旨在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禁止特定主体投资、规避关联交易披露、公务员违反规定投资等),代持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实务要点与规范建议 协议书面化与明细化 :务必订立书面、条款完备的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退出机制。 证据保存 :实际出资人应妥善保存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代持协议、分红收取记录等全套证据链。 取得其他股东认可 :为便于未来显名,可考虑在设立公司或代持关系建立时,争取以书面形式(如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确认书)获得其他股东对代持关系的知晓和同意。 谨慎选择代持人 :选择信誉良好、资产独立、法律关系简单的代持人。 风险隔离 :可考虑采取股权质押(由名义股东将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等方式,增加对代持股权的控制,但此操作亦需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