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III》中的杠杆率
字数 1511 2025-12-10 15:18:34
《巴塞尔协议III》中的杠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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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核心定义
杠杆率是《巴塞尔协议III》引入的、与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并行的一项简单、透明、非风险基础的资本监管指标。其核心计算公式为:一级资本 / 表内外风险暴露 ≥ 3%。这里的“一级资本”主要指银行最优质的资本(如普通股),而“表内外风险暴露”是对银行所有资产和表外项目的标准化度量,不区分其风险高低。它的核心作用是设定银行资产扩张的上限,防止银行在资本不足的情况下过度扩张。 -
出台背景与监管目标
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出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框架的缺陷:银行可以通过复杂的风险模型,人为降低高风险资产的风险权重,从而在资本看似充足的情况下过度承担风险。杠杆率的监管目标主要有三:一是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防止模型风险和计量错误。二是限制银行体系过度的杠杆累积,控制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三是提供一个简单、易懂的底线标准,增强市场约束,避免银行过度复杂的资产结构。 -
风险暴露的计量范围与关键细节
“表内外风险暴露”的计量是杠杆率的关键,其覆盖范围广泛且规定细致:- 表内项目:原则上按会计上的资产总额计算,但需扣除特定的准备金和部分资本扣减项。对于衍生工具,不按名义本金计算,而需通过“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其信用等值(即盯市价值加上潜在风险暴露附加额)。对于证券融资交易(如回购),需计算其风险暴露,而非简单的资产负债表内项目。
- 表外项目:需通过统一的信用转换系数转换为等值的表内风险暴露。例如,无条件可撤销的承诺(如信用卡授信)转换系数较低(如10%),而跟单信用证等转换系数较高(如100%)。
- 这种不区分风险、统一计量的方法,确保了指标的简单性和抗操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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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资本充足率的核心区别与互补关系
这是理解杠杆率价值的关键步骤:- 计量基础:资本充足率的分母是“风险加权资产”,资产需根据其信用、市场、操作风险进行复杂的风险加权。杠杆率的分母是“风险暴露”,基本不考虑风险差异。
- 监管视角:资本充足率关注的是银行“资产的质量”,即资本能否覆盖风险损失。杠杆率关注的是银行“资产的规模”,即资本能否支撑其业务总量。
- 互补性:两者相辅相成。资本充足率防止银行持有过多高风险资产,但可能诱导银行堆积低风险权重但实际有隐患的资产(如危机前的某些证券化产品)。杠杆率则直接限制资产总量的膨胀,无论风险高低,从而弥补了前者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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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实施与中国实践
《巴塞尔协议III》设定了不低于3%的全球最低杠杆率标准。各国在实施中有所差异:- 系统重要性银行通常面临更严格的要求(如更高的杠杆率缓冲)。
- 在中国,原银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2015年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采用了与巴塞尔框架基本一致的定义,并明确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高于国际最低标准,体现了更为审慎的监管取向。该指标与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等共同构成了中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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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局限与最新发展
- 主要作用:有效约束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总规模,增强了整个资本监管框架的稳健性;指标透明,有利于市场参与者进行横向比较。
- 主要局限:因其不区分风险,可能扭曲银行行为,例如促使银行为了盈利而转向高风险资产(因为高风险资产在杠杆率分母中并无“惩罚”);也可能抑制低风险、低收益但对实体经济重要的业务。
- 最新进展:巴塞尔委员会后续对杠杆率框架进行了修订完善,例如针对中央清算衍生品的保证金调整风险暴露计量,以更准确地反映其风险。各国监管机构也持续评估其在防止过度杠杆和支持信贷供给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