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
字数 1250 2025-12-10 16:49:35
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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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与核心特征
保证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其核心特征在于从属性(依赖于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和单务性(在合同成立后,仅保证人一方对债权人负有义务)。 -
合同当事人与形式要求
保证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债权人(主债权人)、债务人(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法律对保证合同的形式有严格要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无论何种形式,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保证通常不被法律认可。 -
保证方式的两种类型及其根本区别
这是理解保证责任的关键。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或称“检索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追索。
- 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先后顺序限制。当事人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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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的承担与范围
当触发保证责任条件时,保证人如何承担责任?其范围取决于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债务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范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的另一个重要时间因素,它是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固定期间,该期间经过,保证责任消灭。 -
保证人的权利保障
法律为保护保证人的利益,赋予其一系列权利:- 抗辩权: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即使债务人放弃抗辩,保证人仍有权行使。
- 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民法典》第七百条)。
- 在特定情况下的免责:例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加重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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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关系的消灭
保证关系可因以下主要原因消灭:- 主债务消灭:因从属性,主债务因清偿、抵销等原因消灭,保证债务随之消灭。
- 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
-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在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担保时,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保证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民法典》第四百零九条)。
- 保证人依法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如未经保证人同意转移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