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听证范围
字数 1809 2025-12-10 17:05:30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范围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范围,是指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作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必须依法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最终实际启动听证程序所针对的具体事项界限。其核心是界定哪些事项必须或可以适用正式的听证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第一步:理解听证范围的制度目的与法律基础

  1. 目的:听证范围的设定,旨在平衡行政效率与程序公正。并非所有税收核定环节都需听证,否则将严重影响效率。划定范围,是为了将正式的、对等的辩论程序聚焦于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上,确保核心争议能得到充分审查。
  2. 法律基础: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在税收核定领域,当核定行为涉及对当事人作出特定类型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即触发法定的听证权。需注意,某些非处罚类的重大不利决定(如大额税款核定、不予退税决定等),也可能基于正当程序原则或更具体的规章,在实践中或特定条件下纳入听证范围。

第二步:明确听证范围的法定核心——行政处罚事项
这是最明确、最无争议的听证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1. 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达到规定数额标准。具体数额标准由财政部或税务部门规定,通常对个人罚款数千元以上、对单位罚款数万元以上即可能触发。
  2.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财物价值达到与上述罚款相当的“较大数额”标准。
  3.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例如,吊销税务行政许可、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
  4.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在税务领域,如责令停止出口退税权、限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等。
  5.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步:识别听证范围的延伸与争议领域
在法定行政处罚事项之外,听证范围的边界存在延伸和讨论空间,体现了程序保障的深化:

  1. 重大税款核定行为:对于涉及巨额应纳税额核定、复杂转让定价调整等重大事项,虽然不直接属于“处罚”,但因其对纳税人财产权产生根本性、重大影响,一些国家的法律或我国部分地区、特定案件的处理中,可能参照或要求适用类似听证的程序(有时称为“申辩”、“质证”会),给予纳税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这通常由税务机关裁量决定,或基于更高层级的程序正义原则。
  2. 特定非处罚性不利决定
    • 不予退税决定:对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作出不予退还的决定,尤其是涉及复杂事实和税法解释时。
    • 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导致信用等级直接被判为最低级,将产生一系列联合惩戒后果。
    • 不予核准税收优惠:对纳税人申请的特定税收优惠资格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这些决定虽非处罚,但影响重大,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有明确规定时,可能被纳入应当听证或可以申请听证的范围。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未有统一强制性规定,多取决于具体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第四步:掌握确定具体事项是否在听证范围内的关键判断标准
综合来看,判断一个具体的税收核定相关事项是否属于应适用听证的范围,需依次考察:

  1. 是否为行政处罚:这是第一判断标准。如果是,且属于前述法定种类(尤其是大额罚款等),则必须纳入听证范围,税务机关有义务告知。
  2. 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即使非行政处罚,如果该决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声誉产生重大、实质性、难以逆转的不利影响,则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存在将其纳入听证范围的强烈理由。判断“重大”需结合数额、持续性影响、关联后果等。
  3. 是否存在事实或法律争议:如果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复杂、证据存在矛盾,或涉及对税法条款的新颖、复杂解释,则通过听证程序查明事实、辩明法理的必要性更强。
  4.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终,需查看具体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是否有对该类事项启动听证程序的明确规定。这是最直接的依据。

总结:税收核定中的听证范围,以法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为核心和强制起点,并随着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加强,呈现出向重大税款核定及其他非处罚性重大不利决定延伸的趋势。其本质是程序正当性要求在税收行政领域的体现,旨在确保对当事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决定,是在充分听取其意见、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审慎作出的。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范围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范围,是指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作出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前,必须依法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最终实际启动听证程序所针对的具体事项界限。其核心是界定哪些事项必须或可以适用正式的听证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第一步:理解听证范围的制度目的与法律基础 目的 :听证范围的设定,旨在平衡行政效率与程序公正。并非所有税收核定环节都需听证,否则将严重影响效率。划定范围,是为了将正式的、对等的辩论程序聚焦于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上,确保核心争议能得到充分审查。 法律基础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等。在税收核定领域,当核定行为涉及对当事人作出特定类型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即触发法定的听证权。需注意,某些非处罚类的重大不利决定(如大额税款核定、不予退税决定等),也可能基于正当程序原则或更具体的规章,在实践中或特定条件下纳入听证范围。 第二步:明确听证范围的法定核心——行政处罚事项 这是最明确、最无争议的听证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税务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 :对公民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达到规定数额标准。具体数额标准由财政部或税务部门规定,通常对个人罚款数千元以上、对单位罚款数万元以上即可能触发。 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没收的财物价值达到与上述罚款相当的“较大数额”标准。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例如,吊销税务行政许可、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等。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在税务领域,如责令停止出口退税权、限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等。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步:识别听证范围的延伸与争议领域 在法定行政处罚事项之外,听证范围的边界存在延伸和讨论空间,体现了程序保障的深化: 重大税款核定行为 :对于涉及巨额应纳税额核定、复杂转让定价调整等重大事项,虽然不直接属于“处罚”,但因其对纳税人财产权产生根本性、重大影响,一些国家的法律或我国部分地区、特定案件的处理中,可能参照或要求适用类似听证的程序(有时称为“申辩”、“质证”会),给予纳税人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这通常由税务机关裁量决定,或基于更高层级的程序正义原则。 特定非处罚性不利决定 : 不予退税决定 :对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作出不予退还的决定,尤其是涉及复杂事实和税法解释时。 纳税信用等级直接判为D级 :因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导致信用等级直接被判为最低级,将产生一系列联合惩戒后果。 不予核准税收优惠 :对纳税人申请的特定税收优惠资格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这些决定虽非处罚,但影响重大,在法律、法规或规章有明确规定时,可能被纳入应当听证或可以申请听证的范围。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未有统一强制性规定,多取决于具体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第四步:掌握确定具体事项是否在听证范围内的关键判断标准 综合来看,判断一个具体的税收核定相关事项是否属于应适用听证的范围,需依次考察: 是否为行政处罚 :这是第一判断标准。如果是,且属于前述法定种类(尤其是大额罚款等),则 必须 纳入听证范围,税务机关有义务告知。 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程度 :即使非行政处罚,如果该决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声誉产生 重大、实质性、难以逆转 的不利影响,则基于正当程序原则,存在将其纳入听证范围的强烈理由。判断“重大”需结合数额、持续性影响、关联后果等。 是否存在事实或法律争议 :如果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复杂、证据存在矛盾,或涉及对税法条款的新颖、复杂解释,则通过听证程序查明事实、辩明法理的必要性更强。 是否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最终,需查看具体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是否有对该类事项启动听证程序的明确规定。这是最直接的依据。 总结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范围,以法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为核心和强制起点,并随着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加强,呈现出向重大税款核定及其他非处罚性重大不利决定延伸的趋势。其本质是程序正当性要求在税收行政领域的体现,旨在确保对当事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决定,是在充分听取其意见、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审慎作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