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中的“强制退市”
字数 2061 2025-12-10 18:03:57

证券法中的“强制退市”

现在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证券法中的“强制退市”制度。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定位
“强制退市”是相对于“主动退市”而言的,指上市公司因不再符合法定的上市条件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由证券交易所(沪深交易所)依据既定规则和程序,强制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制度。它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出口端”和“底线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实现市场优胜劣汰,是保证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关键环节。

第二步:触发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法律与规则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法》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强制退市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情形,每一类都包含具体的量化或定性标准:

  1. 交易类强制退市:主要基于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

    • 股价指标: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1元退市”)。
    • 市值指标: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主板)/5亿元(科创板、创业板)。
    • 股东数量指标: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 交易量指标:在交易所仅发行A股的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仅发行B股的公司,按同样标准;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公司,其A股、B股同时触及上述标准。
  2. 财务类强制退市:主要基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达到此标准。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达到此标准。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上述情形。
    • 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后,下一个会计年度再次触及任一财务类指标。
  3. 规范类强制退市:主要基于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的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解决。
  4.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 欺诈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存在欺诈发行行为。
    •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相关财务指标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标准(如连续两年虚假记载营收达到一定比例等)。
    •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步:强制退市的实施程序
强制退市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遵循一套清晰、分步的程序,给予公司和投资者缓冲和应对时间。典型流程如下:

  1. 风险警示:当公司触及除交易类指标外的某些退市情形时(如财务类、规范类),交易所会先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2. 终止上市决定
    • 对于交易类指标,一旦满足条件,交易所将在次一交易日直接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设退市整理期。
    • 对于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在风险警示后,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下一会计年度)消除相关情形,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3. 退市整理期(如适用):对于因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除直接退市情形外,其股票会进入退市整理期,期限为15个交易日。在此期间,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代码和简称会相应变化,允许投资者进行交易。
  4. 摘牌:退市整理期届满或决定直接退市的,交易所发布公告,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上市并摘牌。
  5. 退市后的去向:股票终止上市后,并非完全消失。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相应层级(如“退市板块”)进行股份转让。

第四步:制度目的与投资者保护要点
强制退市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净化市场环境,驱逐“害群之马”。它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上市公司必须守法合规、真实透明、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解此制度至关重要:

  • 风险意识:需特别关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ST)的公司,其投资风险极高。
  • 退出机会:退市整理期为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提供了最后的交易退出机会,但价格波动通常非常剧烈。
  • 事后救济:因公司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导致退市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普通诉讼、代表人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
证券法中的“强制退市” 现在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证券法中的“强制退市”制度。 第一步:核心概念与定位 “强制退市”是相对于“主动退市”而言的,指上市公司因不再符合法定的上市条件或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由证券交易所(沪深交易所)依据既定规则和程序,强制其股票终止上市交易的制度。它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出口端”和“底线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实现市场优胜劣汰,是保证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关键环节。 第二步:触发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法律与规则依据) 根据中国《证券法》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强制退市主要分为以下四类情形,每一类都包含具体的量化或定性标准: 交易类强制退市 :主要基于股票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表现。 股价指标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1元退市”)。 市值指标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主板)/5亿元(科创板、创业板)。 股东数量指标 :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交易量指标 :在交易所仅发行A股的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仅发行B股的公司,按同样标准;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公司,其A股、B股同时触及上述标准。 财务类强制退市 :主要基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 ,或追溯重述后达到此标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或追溯重述后达到此标准。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上述情形。 公司因触及财务类指标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ST)后,下一个会计年度再次触及任一财务类指标。 规范类强制退市 :主要基于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的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交易所要求限期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且在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解决。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针对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欺诈发行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存在欺诈发行行为。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 :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导致相关财务指标已触及财务类退市标准(如连续两年虚假记载营收达到一定比例等)。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三步:强制退市的实施程序 强制退市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遵循一套清晰、分步的程序,给予公司和投资者缓冲和应对时间。典型流程如下: 风险警示 :当公司触及除交易类指标外的某些退市情形时(如财务类、规范类),交易所会先对其股票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 (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 ST”字样)。 终止上市决定 : 对于 交易类指标 ,一旦满足条件,交易所将在次一交易日直接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设退市整理期。 对于 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 ,在风险警示后,若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下一会计年度)消除相关情形,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退市整理期 (如适用):对于因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除直接退市情形外,其股票会进入 退市整理期 ,期限为15个交易日。在此期间,股票在风险警示板交易,代码和简称会相应变化,允许投资者进行交易。 摘牌 :退市整理期届满或决定直接退市的,交易所发布公告,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上市并摘牌。 退市后的去向 :股票终止上市后,并非完全消失。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的相应层级(如“退市板块”)进行股份转让。 第四步:制度目的与投资者保护要点 强制退市制度的根本目的是 净化市场环境,驱逐“害群之马” 。它向市场传递明确信号:上市公司必须守法合规、真实透明、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解此制度至关重要: 风险意识 :需特别关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ST、ST)的公司,其投资风险极高。 退出机会 :退市整理期为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提供了最后的交易退出机会,但价格波动通常非常剧烈。 事后救济 :因公司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导致退市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通过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普通诉讼、代表人诉讼或特别代表人诉讼)来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