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撤销
字数 1135 2025-12-10 19:39:00
要约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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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核心特征。在合同法中,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其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但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通过向受要约人作出取消该要约的意思表示,使该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时点:必须发生在要约已生效(到达受要约人),但合同尚未成立(受要约人承诺未发出)的特定窗口期内。它旨在赋予要约人在合同最终订立前,根据情况变化改变缔约意向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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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要约撤回”的关键区分。这是必须厘清的前提。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虽然结果都是阻止要约生效,但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时点不同。撤回发生在要约“尚未到达”受要约人、因而“尚未生效”之时;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因而“已经生效”之后。简言之,撤回针对的是“未生效”的要约,撤销针对的是“已生效但合同未成立”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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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与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法律并非允许撤销所有已生效的要约,为保护受要约人的合理信赖和交易安全,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
- 不可撤销情形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例如,要约中写明“本要约十日内有效,且在此期间内不可撤销”,或“本要约为实盘,不可撤销”。这构成了要约人对自己权利的单方约束,受要约人基于此产生了进行承诺前必要准备的信赖。
- 不可撤销情形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这是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推定。例如,受要约人收到一份详细的供货要约后,基于对交易的合理期待,已经开始组织生产原料、租赁专用仓储或拒绝了其他第三方相同的要约等。此时,即使要约人未明示不可撤销,法律也推定其不可撤销,以保护受要约人因信赖而付出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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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为的生效要件。若要约不属于上述两种不得撤销的情形,要约人行使撤销权也必须满足特定条件才能使撤销生效:
- 时间条件: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这是最关键的时点限制。一旦受要约人将承诺通知发出(如信函投邮、电子邮件发送成功),合同于承诺发出时即告成立,要约人便丧失了撤销权。
- 形式与内容条件:撤销通知必须由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且意思表示应当明确,足以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已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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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果。有效的撤销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已生效的要约即告失效。此后,受要约人丧失了对该要约的承诺资格,其再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而可能构成一项新的要约。合同因此无法成立。如果要约人撤销了依法“不得撤销”的要约,则该撤销行为无效,要约依然有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仍可承诺以使合同成立;若因此给受要约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如为履约所作准备的费用),受要约人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向要约人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