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
字数 1392 2025-12-10 19:49:40
因果关系中的介入因素
-
基本概念:在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介入因素是指在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实施之后、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独立介入并存在因果链条中的第三因素(包括他人行为、被害人行为、自然事件等)。它的核心作用在于可能“中断”或“改变”原有的因果流程,从而影响对先行行为与最终结果之间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
-
介入因素的类型:为便于分析,通常将其分为三类:(1) 自然事件,如突发地震、暴雨、洪水;(2) 被害人自身行为,如被害人特异体质、不恰当的自救行为、自陷风险行为;(3) 第三人行为,如医生的医疗过失、他人的加害行为、警察的追捕行为等。不同类型的介入因素,其异常性和影响力判断标准存在差异。
-
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判断规则):这是核心内容。介入因素的出现,并不必然中断先行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理论通常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基础,从以下三个递进层次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先行行为是否仍需对最终结果负责:
- 先行行为导致结果的危险性大小:首先考察行为人的先行行为本身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高低、概率大小以及发展进程。如果先行行为(如用刀刺穿他人肝脏)导致结果发生的危险性极高、进程确定,则后续介入因素通常难以中断因果关系。
- 介入因素的异常性(或曰“预见可能性”):然后判断介入因素的出现是否异常,即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该介入因素是否属于“通常会发生”的情况。如果介入因素异常性高(如被害人在被送往医院途中被 unrelated 的陨石击中),则更可能中断因果;如果介入因素不异常(如交通肇事后的被害人因自身特殊体质死亡、送医途中遭遇普通车祸),则中断可能性小。这里的“异常”与行为人对该介入因素有无“预见可能性”紧密相关。
-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最后评估介入因素本身对结果发生的影响力。如果介入因素独立、直接地导致了结果,作用力占绝对主导地位(如故意开枪杀死已被先前行为致伤的被害人),则可能中断先前行为的因果力;如果先行行为创造的危险仍在持续发展,介入因素只是叠加、促进了结果发生(如先前伤害行为造成致命伤,后因医疗疏失误诊,但即便正确医治存活几率也极低),则可能不中断因果关系。
-
经典示例分析:以“伤害后送医遇交通事故死亡”为例。
- 先行行为:甲重伤乙(肝脏破裂)。
- 介入因素:乙在送医途中,所乘救护车因司机丙的交通肇事行为发生严重车祸,乙当场死亡。
- 判断:
- 甲的行为导致乙死亡的危险性极高(致命伤)。
- 介入因素“交通事故”在送医途中具有一定异常性,但并非完全不可想象。
- 关键:需法医鉴定,如果乙的死亡直接、完全由交通事故撞击造成(原致命伤在事故时未成为死因),则丙的行为作用力强大且独立,可能中断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甲仅对重伤负责。如果鉴定表明交通事故仅是轻微加重了伤情,乙的直接死因仍是肝脏破裂,则甲的先行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不中断,甲需对死亡结果负责。
-
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因果关系中断”:介入因素的分析是判断因果关系是否可能中断的工具或情境。存在介入因素,不一定导致因果关系中断。
- 与“过失相竞合(或共同过失)”:当介入因素是第三人的过失行为(如医疗过失),且与先行行为共同导致结果时,可能成立过失竞合,各自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负责,而非简单中断因果关系。这涉及到对先行行为危险性、介入行为过错程度、各自原因力的精细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