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字数 1330 2025-12-10 20:47:39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第一步:试用期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定位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互相考察、双向选择的特定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与正式期有所不同。其核心功能是给予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同时给予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是否适合自己。

第二步:试用期的法定核心规则(长度、次数、工资)

  1. 长度限制:试用期长度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且最长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次数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续订、变更合同或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原则上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3. 禁止约定情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 工资下限: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步:试用期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试用期 vs 实习期/见习期:实习期是教学实践环节,当事人多为学生,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时期对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前的考核期,现已不普遍适用,若存在,其待遇、权利应不低于试用期规定。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试用期 vs 培训期/适应期:培训期或适应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期间,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其长度不受上述法定上限限制,但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解除保护等完全适用正式合同期的规定,不适用试用期的特殊规则。

第四步: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则
这是试用期的关键法律后果,双方解除权不对等。

  1. 劳动者解除:相对简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说明法定理由。
  2. 用人单位解除:条件严格,必须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才能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最常用的理由,要求录用条件事先明确告知劳动者,并有客观的考核证明不符合);
    • 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严重过失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
    • 或存在该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第五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以下责任:

  1. 支付赔偿金: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 补足工资差额: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即前述的80%或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
  3. 不得随意解除:在法定的试用期之外约定的“试用期”,属于正式合同期,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第一步:试用期的基本概念与法律定位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双方互相考察、双向选择的特定期限。在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已经建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与正式期有所不同。其核心功能是给予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同时给予劳动者考察用人单位和工作岗位是否适合自己。 第二步:试用期的法定核心规则(长度、次数、工资) 长度限制 :试用期长度与劳动合同期限挂钩,且最长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劳动合同期限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一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二个月 。 三年以上 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六个月 。 次数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续订、变更合同或劳动者离职后重新入职,原则上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 禁止约定情形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 不满三个月 的, 不得约定 试用期。 工资下限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且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第三步:试用期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试用期 vs 实习期/见习期 :实习期是教学实践环节,当事人多为学生,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时期对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前的考核期,现已不普遍适用,若存在,其待遇、权利应不低于试用期规定。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试用期 vs 培训期/适应期 :培训期或适应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技能培训的期间,属于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其长度不受上述法定上限限制,但在此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解除保护等完全适用正式合同期的规定,不适用试用期的特殊规则。 第四步: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规则 这是试用期的关键法律后果,双方解除权不对等。 劳动者解除 :相对简单。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提前三日通知 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说明法定理由。 用人单位解除 :条件严格,必须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才能解除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这是最常用的理由,要求录用条件事先明确告知劳动者,并有客观的考核证明不符合); 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严重过失情形,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 或存在该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患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第二项(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 第五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期违反法律规定,将承担以下责任: 支付赔偿金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用人单位应以劳动者 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 ,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补足工资差额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低于法定标准(即前述的80%或最低工资),用人单位必须补足差额。 不得随意解除 :在法定的试用期之外约定的“试用期”,属于正式合同期,用人单位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