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没收”
字数 1271 2025-12-10 22:23:27
环境法中的“环境行政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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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定义与性质:首先,需明确“环境行政没收”是环境保护领域一项重要的行政处罚种类。它特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行为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实施的一种财产罚,即强制性地、无偿地将其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收回国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性质是行政制裁,目的是通过剥夺违法收益和作案工具,惩戒违法行为,防止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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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对象的法定范围:这是理解该制度的关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没收对象主要有两类:
- 违法所得:指违法行为人因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例如,非法排污所节约的污染治理成本、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所得矿产品的销售收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所收取的处置费用等。
- 非法财物:指专门用于从事环境违法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持有的物品。例如,用于暗管偷排的管线、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高污染生产设施、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非法砍伐的林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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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违法行为与法律依据:该措施的适用有明确的法定前提。主要针对性质较为严重、通过非法获利或使用特定工具设备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 无证排污、超总量排污。
- 非法处置、倾倒危险废物。
- 非法开采国家保护的矿产资源。
-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高污染燃料或设备。
- 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罚则条款中,常表述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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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与法定程序:并非任何机关均可实施。实施主体必须是具有相应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通常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特定领域也可能是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其实施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没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依法听取意见,作出正式书面决定并送达,并告知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对于价值较大或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情形,必须依法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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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及实践要点:
- 与“罚款”的区别:罚款是迫使违法者缴纳额外金钱的惩罚,而没收是剥夺其既得非法利益或作案工具,两者性质不同,在处罚中可以合并适用。例如,可对违法排污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与“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通常是临时性的控制手段,目的是制止违法、防止证据损毁,而行政没收是最终的处理决定。查封、扣押的财物经调查后确认属于应没收的,才会转为没收。
- 财物的处置:被没收的财物必须依法处理。除依法应予销毁的违禁品外,其他财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