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银行处置中的债权人排序与平等对待原则
这是一个在跨境银行危机处置中至关重要的法律概念,它决定了在处置过程中,不同类别和不同地域的债权人之间的清偿顺序,以及如何确保处置结果的公平性。
第一步:理解基础——单一法人原则下的债权人排序
在一个纯粹的国内银行破产或处置案件中,法律会明确规定一个“清算受偿顺序”。通常的顺序是:① 处置费用;②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③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④ 所欠税款;⑤ 普通无担保债权(包括存款债权);⑥ 次级债等后偿债务;⑦ 股权。存款保险基金赔付存款人后,通常取得代位求偿权,排在存款人原本的位置。这个排序是处置中分配损失的法定依据。
第二步:引入复杂性——跨境因素与“栅栏原则”
当银行是跨国集团时,它在多个法域拥有子公司、分行和资产。不同国家对于债权人排序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在危机时,东道国监管机构有强烈的动机适用本国法律,优先保护本国境内的资产和本国债权人(尤其是本国储户),这种行为被称为实施“栅栏”,即设置法律或事实上的障碍,阻止资产和资金自由转移至母国。这直接破坏了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的清偿顺序一致性。
第三步:核心冲突——平等对待原则 vs. 地域性原则
这是问题的核心法律冲突:
- 平等对待原则:源于“单一实体”理念。主张应将跨国银行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全球所有同类别的债权人,无论身处何地,都应按照同一套排序规则(通常是母国法律)按比例获得清偿。这被认为是公平的,能促进跨境银行的有效整合和风险共担。
- 地域性原则/实体本位原则:主张每个国家的法律对其境内的法人实体(子公司)或银行分支机构的资产拥有管辖权。处置应基于当地实体进行,并按当地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当地债权人。这能有效防止母国处置措施损害东道国金融稳定,保护本地储户,但会导致全球同类债权人待遇不平等。
第四步:现实应用与协调——关键条款与协议
在实践中,纯粹的平等对待难以实现,完全的栅栏化又会引发混乱。因此,国际社会通过以下方式寻求协调:
- 《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核心要素》:要求处置机制应“在可行和系统相关的情况下,对同类债权人适用同等对待原则”。这里的“可行”是关键限定,承认了法律和实际操作的限制。
- 处置计划与合作协议:在危机前,相关国家处置当局通过跨境合作协议和集团的处置计划,预先商定在危机时如何协调行动,包括损失分摊和债权人待遇的总体框架。目标是尽可能减少因管辖地不同导致的清偿结果任意性差异。
- 母国与东道国的协商:在处置执行阶段,母国处置当局需要与主要东道国当局紧密协商,就处置策略对全球债权人的影响达成共识,寻求一个相对公平、且能被各方接受的结果。
第五步:以例子说明差异
假设一家总部在A国的跨国银行,在B国有分行。
- 按平等对待的理想模式:A国处置当局将集团全球资产汇总,按A国法律排序。所有国家的普通无担保债权人(包括B国分行的储户)将获得相同的偿付比例。
- 按地域性原则:B国当局可能对B国分行启动单独程序,用分行在B国的资产优先全额偿付B国储户。这可能导致B国储户获得100%偿付,而A国本国的同类储户却只能获得部分偿付,形成明显不公。
总结:
“跨境银行处置中的债权人排序与平等对待原则”是处理跨国银行倒闭时,如何在保护本国金融稳定、尊重各国法律主权与维护全球债权人基本公平之间取得平衡的核心难题。它不是一个能完全实现的绝对法律原则,而是一个需要在危机前通过制度设计、危机中通过紧密国际合作来不断趋近的协调目标和指导原则。其落实程度直接关系到跨境处置能否有序进行,以及市场对跨境银行体系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