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字数 1237 2025-12-10 23:43:20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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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
遗嘱的撤回,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死亡前,通过法定方式使已经设立的遗嘱全部失去效力的行为。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死亡前,对原遗嘱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使其部分发生变动的行为。撤回是全部废弃,变更是部分修改。 -
法律依据与原则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其核心法律原则是遗嘱自由原则,即遗嘱人享有在生前任意变更或撤回其遗嘱的自由,且无需说明理由,因为遗嘱是自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效力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 -
撤回与变更的方式(具体实现路径)
遗嘱的撤回与变更,可以通过明示和推定两种方式实现。- 明示方式: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直接撤回或变更原遗嘱。例如,重新订立一份新遗嘱,并在其中明确声明撤销之前的遗嘱;或者专门订立一份撤回遗嘱的声明书,其形式(如自书、代书、打印、公证等)必须符合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要求。
- 推定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具有撤回或变更遗嘱的意思。主要有两种情形:
* 行为推定:即《民法典》规定的“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遗嘱中将一幅名画留给甲,但之后又将该画卖给了乙。此出卖行为就视为对该画遗赠内容的撤回。
* 遗嘱冲突推定:即《民法典》规定的“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里需要注意,与已废止的《继承法》规定不同,《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现在无论遗嘱形式如何(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只要内容相抵触,都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后立的遗嘱自然变更或撤回了与之相抵触的前遗嘱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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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与变更的效力(法律后果)
撤回与变更的法律后果,是使被撤回或变更部分的遗嘱内容,在遗嘱人死亡时归于无效,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遗嘱被全部撤回的,视为自始未立遗嘱,按法定继承或剩余的其他有效遗嘱处理。
- 遗嘱被部分变更的,以变更后的内容为准。未变更部分以及新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仍按原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处理。
- 如果最后的遗嘱又被撤回,则被其撤回的前一份遗嘱不能自动恢复效力。除非遗嘱人明确表示恢复,或以新的遗嘱形式重新确认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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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与实践要点
- 多份遗嘱的并存:如果先后订立的多份遗嘱内容各自独立、互不抵触,则多份遗嘱均为有效,共同构成遗嘱人的最终意愿。
- 公证遗嘱的变更与撤回:根据《民法典》,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遗嘱人可以通过新的公证遗嘱,或者通过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有效遗嘱(如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来变更或撤回先前的公证遗嘱。
- 共同遗嘱的撤回与变更: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等特殊形式,其撤回与变更更为复杂,可能涉及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实践中需谨慎处理,并可能受到更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