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吊销与撤销的竞合
字数 1086 2025-12-11 00:14:58
行政许可的吊销与撤销的竞合
-
概念识别:首先,您需要理解“竞合”在此处的含义。它指的是在行政许可监督执法实践中,同一个行政许可违法行为,可能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吊销”和“撤销”这两种不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措施的适用条件,从而产生应当选择适用哪一种措施的问题。这不是指同一个机关对同一个行为既“吊销”又“撤销”,而是指法律评价上的重叠。
-
要件比较:要理解竞合如何产生,必须回顾二者的核心适用条件。撤销主要针对行政许可在作出时就存在“先天瑕疵”的情形,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超越法定职权,或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吊销则主要针对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的“后天违法”行为,例如被许可人取得许可后,在实施被许可活动过程中,从事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
-
竞合情景:当一项行政许可的取得是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满足撤销条件),并且被许可人在持有该许可后,又利用该许可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满足吊销条件)时,竞合便发生了。例如,某企业通过伪造专业人员资质证明取得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撤销),随后在经营中又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可吊销)。此时,其违法行为既触发了针对“取得时”瑕疵的撤销,也触发了针对“取得后”违法行为的吊销。
-
处理原则:面对此种竞合,行政机关在实践中通常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 行为吸收与重罚优先:通常优先考虑适用“吊销”。因为“吊销”针对的是许可持有期间的严重现实危害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为直接和紧迫,处罚的惩戒和预防功能更强。用“吊销”来处理,能更全面地评价和制裁其“骗取许可”和“利用许可违法”的整体过程。
- 法律依据选择:行政机关在作出最终决定时,必须明确其适用的法律条文。如果决定吊销,其法律依据将是规范被许可人后续经营行为的法条中关于“吊销许可证”的罚则。撤销事由(如欺骗取得)可以作为案件情节在事实部分陈述,并作为从重考量的因素,但处罚的法定依据是后续违法行为。
- 程序保障:无论最终选择适用吊销还是撤销,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如果选择适用吊销,其程序应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吊销许可证件处罚的规定,包括告知、听证等。撤销程序同样需履行调查、告知、决定等步骤。
-
法律后果辨析:虽然竞合时可能选择适用吊销,但明确二者的法律后果差异仍有必要。撤销的后果是使许可自始无效,其基础是许可先天错误。吊销的后果是使许可自吊销决定生效之日起失效,但其失效前的经营行为可能仍需接受合法性评价。在竞合情形下选择吊销,意味着法律上将该许可的终止时点确定在吊销决定生效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