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的“主观恶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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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定位:“主观恶性减少”是刑法中解释犯罪中止行为人为何能获得刑罚减免(“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重要理论根据之一。它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是对“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一中止行为背后主观心态的深层次价值解读。其核心在于,与犯罪既遂或犯罪未遂相比,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其内心的犯罪意愿和反社会性发生了向法律秩序回归的积极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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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涵与表现:“主观恶性”指行为人敌视、蔑视、漠视社会共同生活规则(法秩序)的恶劣意识状态。“减少”则表现为一个动态过程:
- 起始点:行为人已形成犯罪故意,并已着手实行,其主观恶性已现实化为具体的犯罪行为。
- 转变点:在犯罪既遂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基于本人的意志(“自动性”),主动、彻底地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停止了继续犯罪的行为,或积极采取措施去阻止预期危害结果的发生。
- 评价核心:法律关注的正是这种“基于本人意志”的放弃和阻止。它表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从“决意违反法秩序”逆转为“决意回归法秩序”,其对法规范的敌对态度、对法益的漠视态度得到了实质性的减弱甚至消除。这种内心转变,使得其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显著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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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减免根据的关系:解释中止犯减免刑罚的根据,通常有“刑事政策说”(鼓励犯罪分子悬崖勒马)、“法律说”(中止行为使得违法性减少)和“综合说”等。“主观恶性减少”主要从行为人主观层面与“人身危险性”角度提供支撑。它常与“客观危害减少”(因中止行为导致犯罪未达既遂,实际损害小于原计划)共同构成减免处罚的完整依据。主观恶性的减少,是理解“自动性”法律价值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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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这一理论影响着对“自动性”要件的理解和判断。判断行为人是否“自动”中止,不仅看外部原因,更要探究外部事实对行为人内心决意的影响,核心是判断行为人在当时条件下,其放弃犯罪是否主要体现了其主观上对抗犯罪意图的“自律性”和“规范性意识的回归”。例如,因真诚悔悟、同情被害人、惧怕事后处罚而放弃,均可体现主观恶性减少;但若因遇到无法克服的客观障碍而不得不放弃,则其犯罪意图并未改变,主观恶性未减,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可能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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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限与辨析:需注意,“主观恶性减少”是犯罪中止的法律效果(应减免处罚)的重要根据,但它本身并非成立犯罪中止的独立条件。成立中止,必须严格满足时空性、自动性、客观有效性(在结果犯中还需防止结果发生)等法定要件。不能反过来,仅以“行为人主观恶性看起来减少了”就认定成立中止。此外,它与“主观恶性小”不同,后者是量刑时对犯罪动机、起因等的整体评价;而“减少”强调的是一个在犯罪过程中发生的、与中止行为相伴的动态变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