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
字数 1301 2025-12-11 01:44:34
不能犯
首先,我们理解“不能犯”的基本概念。在犯罪论体系中,不能犯属于犯罪未遂的一种特殊类型。它是指行为人基于犯罪的故意,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但由于其行为所采用的手段或指向的对象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导致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能实现犯罪既遂的一种情况。例如,误将白糖当作砒霜去杀人,或者误将尸体当作活人开枪射击。
接下来,我们要区分不能犯与普通未遂犯(或称“障碍未遂”)的核心区别。关键点在于“行为的危险性”判断。普通未遂犯的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客观障碍(如被害人反抗、警察及时赶到等)而未得逞。而不能犯的行为,从客观的、科学的法则来看,在行为当时就完全没有导致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性。这个“危险性”的判断标准,是界定不能犯的核心。
然后,我们需要深入到不能犯的分类。理论上,主要根据行为“不能”的原因进行划分:
- 手段不能犯(方法不能犯):指行为人采用的犯罪手段或方法在客观上不具有实现犯罪的可能性。例如,用没有子弹的枪射击他人,用迷信(如扎小人)的方法意图杀人。
- 对象不能犯:指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时,其行为指向的对象并不存在,或者不具有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属性。例如,盗窃时误将空钱包当作有钱的钱包拿走,误将男人当作妇女实施强奸。
现在,我们必须探讨刑法理论中关于不能犯最核心、也最具争议的问题:不能犯是否构成犯罪,即可罚性问题。对此,主要存在两种学说的对立:
- 抽象的危险说(旧主观说):以行为时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从一般人的感觉来判断有无危险。如果一般人感觉到有危险,即便客观上绝对无危险,也成立未遂犯(即可罚)。此说倾向于扩大处罚范围,目前支持者较少。
- 具体的危险说(客观说之主流):以行为时行为人特别认识到的事实以及一般人可能认识到的事实为基础,从客观的、一般人的立场判断行为有无导致结果发生的具体危险。如果判断有具体危险,就是未遂犯;如果判断没有具体危险,则是不可罚的不能犯。例如,误将白糖当砒霜,如果一般人也会误认,则有具体危险,成立未遂;如果明显是白糖(如包装袋上明确写着“白糖”),则无具体危险,成立不能犯而不罚。
- 客观的危险说: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从事后(裁判时)的、科学的立场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危险)。如果科学上绝对不可能,则为不可罚的不能犯。此说易导致处罚范围过窄。
最后,结合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定位。中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未遂,但未明确区分普通未遂与不能犯。主流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倾向于采纳具体的危险说作为判断标准。即,只有当行为在客观上具有侵害法益的具体危险性时,才能作为犯罪未遂予以处罚。对于那些手段或对象“绝对不能”导致危害结果、从一般人角度看也无任何具体危险性的行为(典型的如迷信犯),通常认定为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构成犯罪。而对于那些具有一定具体危险性的“相对不能”情形(如误用剂量不足的毒药),则通常以犯罪未遂论处,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宽处罚。因此,在中国刑法语境下,并非所有“不能犯”都不处罚,关键在于对行为“具体危险性”的司法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