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字数 1998 2025-12-11 02:11:27

税收核定中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是一个在税收核定程序中,对税务机关获取证据的方式和证据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排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证据,禁止其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规则。它源于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和证据法基本原理,旨在遏制违法取证,保障程序正义。

第一步:规则的核心内涵与基本原则

首先,您需要理解其核心:该规则关注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而非证据内容本身是否真实。即使一份证据能真实反映涉税事实,但如果其取得过程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如人格尊严、住宅安宁、通信秘密、合法财产权等),该证据就应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其基本原则是“程序正义优先”。税收核定不仅追求实体真实(准确核定税额),还必须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来实现。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污染了程序的正当性,基于“毒树之果”理论,其本身不能被采信,以此倒逼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权。

第二步: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与判断标准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看哪些证据可能被排除。这主要取决于证据的违法性质和严重程度:

  1. 严重侵犯基本权利的证据:这是排除的“红线”。例如:

    • 通过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身体或物品获取的账簿、凭证。
    • 通过非法窃听、监控等侵犯通信秘密或个人隐私手段获取的涉税信息。
    • 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欺骗、非法拘禁等严重手段获取的纳税人陈述或证人证言。
      此类证据因取证手段本身构成对宪法性权利的侵害,原则上绝对排除
  2.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指取证行为未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程序要求。例如:

    • 检查人员少于两人或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通知书进行的检查所获证据。
    • 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如需要局长批准)而调取纳税人银行账户流水等金融信息。
    • 查封、扣押财产时未依法制作清单、未由当事人核对签章
      对此类证据,并非一律排除。税务机关可能被允许在限定时间内补正程序瑕疵(如补办审批、补全手续)。只有程序违法情节严重,直接影响证据真实性或当事人重大程序权利的,才应予排除。
  3. 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例如,询问笔录没有被询问人阅读后签字或盖章确认,或修改处未经其捺印确认;外文证据未附有合法翻译机构的中文译本等。此类瑕疵通常允许补正,无法补正且影响内容真实性的,应予排除。

判断标准是“重大违法性”和“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严重性”。需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是否损害程序公正等因素。

第三步:规则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的具体运作

在税收核定程序中,该规则如何启动和适用:

  1. 启动主体:主要由纳税人或其代理人在核定程序的各个阶段(如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中)主动提出,要求税务机关排除特定违法证据。税务机关自身在内部审核时,也应主动审查证据合法性。

  2. 审查阶段

    • 行政阶段:在作出核定决定前,尤其在听证程序中,纳税人可对拟作为依据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税务机关负有审查并回应的义务。
    • 复议与诉讼阶段:这是最重要的审查环节。在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或法院会对被诉核定决定所依据的全部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纳税人可在此集中提出排除申请。
  3. 证明责任:原则上,纳税人提出证据非法的线索或初步理由后,税务机关应就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例如,税务机关需提供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检查证复印件、审批文件、完整的笔录等,以证明程序合法。

  4. 排除的后果:一旦某关键证据被依法排除,税务机关据此认定的事实将失去支撑。可能导致:

    • 部分事实无法认定,从而调减核定的税额、罚款
    • 若排除证据后剩余证据不足,则相关事实主张不能成立,可能导致整个核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

第四步:规则的价值与面临的挑战

最后,理解该规则的深层意义与现实复杂性:

  • 核心价值

    • 保障人权:防止公权力滥用,保护纳税人的人格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 维护程序公正:确保税收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提升执法公信力。
    • 倒逼规范执法:促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 实践挑战

    • “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冲突:有时违法获取的证据恰恰能揭露重大偷逃税事实,完全排除可能影响税收收入。实践中需要在个案中进行精细的利益衡量,但严重侵犯基本权利的证据必须排除。
    • 审查标准不统一:对于何为“重大违法”、“严重侵犯”,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复议机关或法院可能存在判断差异。
    • 纳税人举证困难:纳税人往往处于信息劣势,难以掌握税务机关内部的取证过程,提出有效质疑存在难度。

综上所述,税收核定中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是镶嵌在税收执法程序中的一道关键“安全阀”。它要求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必须行走在法治的轨道上,任何试图通过“捷径”获取的证据,都可能因程序违法而失效,从而确保税收核定这一行政权力在实体与程序上都经得起检验。

税收核定中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是一个在税收核定程序中,对税务机关获取证据的方式和证据本身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排除不符合法律规定、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证据,禁止其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律规则。它源于行政程序正当性原则和证据法基本原理,旨在遏制违法取证,保障程序正义。 第一步:规则的核心内涵与基本原则 首先,您需要理解其核心:该规则关注证据的 取得方式 是否合法,而非证据内容本身是否真实。即使一份证据能真实反映涉税事实,但如果其取得过程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如人格尊严、住宅安宁、通信秘密、合法财产权等),该证据就应被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 其基本原则是“程序正义优先”。税收核定不仅追求实体真实(准确核定税额),还必须通过合法、正当的程序来实现。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污染了程序的正当性,基于“毒树之果”理论,其本身不能被采信,以此倒逼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调查权。 第二步:规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与判断标准 接下来,我们来具体看哪些证据可能被排除。这主要取决于证据的违法性质和严重程度: 严重侵犯基本权利的证据 :这是排除的“红线”。例如: 通过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身体或物品 获取的账簿、凭证。 通过非法窃听、监控等侵犯通信秘密或个人隐私 手段获取的涉税信息。 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欺骗、非法拘禁 等严重手段获取的纳税人陈述或证人证言。 此类证据因取证手段本身构成对宪法性权利的侵害,原则上 绝对排除 。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指取证行为未遵守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程序要求。例如: 检查人员少于两人 或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通知书进行的检查所获证据。 未经法定审批程序 (如需要局长批准)而调取纳税人银行账户流水等金融信息。 查封、扣押财产时未依法制作清单、未由当事人核对签章 。 对此类证据,并非一律排除。税务机关可能被允许在限定时间内 补正程序瑕疵 (如补办审批、补全手续)。只有程序违法情节严重,直接影响证据真实性或当事人重大程序权利的,才应予排除。 证据形式不合法的证据 :例如,询问笔录没有被询问人阅读后签字或盖章确认,或修改处未经其捺印确认;外文证据未附有合法翻译机构的中文译本等。此类瑕疵通常允许补正,无法补正且影响内容真实性的,应予排除。 判断标准 是“ 重大违法性 ”和“ 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的严重性 ”。需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对证据真实性的影响、是否损害程序公正等因素。 第三步:规则在税收核定程序中的具体运作 在税收核定程序中,该规则如何启动和适用: 启动主体 :主要由 纳税人或其代理人 在核定程序的各个阶段(如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中)主动提出,要求税务机关排除特定违法证据。税务机关自身在内部审核时,也应主动审查证据合法性。 审查阶段 : 行政阶段 :在作出核定决定前,尤其在听证程序中,纳税人可对拟作为依据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税务机关负有审查并回应的义务。 复议与诉讼阶段 :这是最重要的审查环节。在税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复议机关或法院会对被诉核定决定所依据的全部证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纳税人可在此集中提出排除申请。 证明责任 :原则上,纳税人提出证据非法的线索或初步理由后, 税务机关应就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例如,税务机关需提供检查通知书送达回证、检查证复印件、审批文件、完整的笔录等,以证明程序合法。 排除的后果 :一旦某关键证据被依法排除,税务机关据此认定的事实将失去支撑。可能导致: 部分事实无法认定,从而 调减核定的税额、罚款 。 若排除证据后剩余证据不足,则相关事实主张不能成立,可能 导致整个核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 。 第四步:规则的价值与面临的挑战 最后,理解该规则的深层意义与现实复杂性: 核心价值 : 保障人权 :防止公权力滥用,保护纳税人的人格权、财产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维护程序公正 :确保税收执法在阳光下运行,提升执法公信力。 倒逼规范执法 :促使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实践挑战 : “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冲突 :有时违法获取的证据恰恰能揭露重大偷逃税事实,完全排除可能影响税收收入。实践中需要在个案中进行精细的利益衡量,但严重侵犯基本权利的证据必须排除。 审查标准不统一 :对于何为“重大违法”、“严重侵犯”,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复议机关或法院可能存在判断差异。 纳税人举证困难 :纳税人往往处于信息劣势,难以掌握税务机关内部的取证过程,提出有效质疑存在难度。 综上所述, 税收核定中的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是镶嵌在税收执法程序中的一道关键“安全阀”。它要求税务机关的调查取证行为必须行走在法治的轨道上,任何试图通过“捷径”获取的证据,都可能因程序违法而失效,从而确保税收核定这一行政权力在实体与程序上都经得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