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保护法中的“资源损害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步:理解制度的基本含义
“资源损害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因开发、利用、破坏自然资源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无论其职务是否变动、工作是否调动,甚至企业是否存续,都依法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终身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与规则体系。这意味着责任不会因时间流逝或责任人身份变更而自动免除。
第二步:追溯制度的法律渊源与核心目的
该制度主要源自我国《环境保护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关于“损害担责”、“终身追究”的原则性规定,并在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规范性文件中得到具体化。其核心目的有四点:一是彻底打破“污染破坏获利后一走了之”的侥幸心理;二是解决历史遗留、跨期长的资源环境损害问题追责难的问题;三是从根本上强化决策者和管理者的审慎注意义务;四是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最终修复,不将治理成本无限期转嫁给社会与后代。
第三步:明确制度的适用对象与追责情形
该制度主要适用于两类主体:一是党政领导干部,主要追究其在资源保护相关决策、审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责任;二是资源开发利用者(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违法开发、破坏资源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追责的具体情形包括:违反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作出决策;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导致重大损害;违法开发利用资源造成不可逆或长期损害;造成跨行政区域或长期难以恢复的资源环境损害等。
第四步:分析责任追究的具体形式与实现机制
终身责任追究的形式是复合型的,并非单一处罚:
- 对党政领导干部:主要包括政务处分、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即便退休、调离或提拔,一旦发现任内存在应追责情形,依然会被追溯。
- 对开发利用者(企业及个人):主要包括民事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行政责任(罚款、吊销许可等)和刑事责任。关键机制在于,即使企业关闭、注销,其原股东、出资人或有实际控制力的责任人,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仍可能被要求承担清理整治和赔偿费用。这穿透了“法人有限责任”的传统屏障。
第五步:探讨制度实施的关键配套与挑战
该制度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几项关键配套:
- 资源损害鉴定评估:需要科学、权威的机构对损害的范围、程度、修复成本及与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这是追责的技术基础。
- 资源台账与全程监控:建立覆盖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修复全过程的记录与监测体系,确保损害行为可追溯。
- 信息共享与部门联动:实现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审计、监察、司法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与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 主要挑战包括:历史遗留损害因果关系认定困难;企业注销后责任主体追溯的法律与实践障碍;终身追责与法律追诉时效制度的协调;以及需要巨大的执法与司法成本。
第六步:展望制度的价值与发展趋势
“资源损害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是资源保护法中最具威慑力的制度之一,它体现了“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其发展趋势是:责任追究的范围正从领导干部向实际经营者深化;追责链条从决策审批向日常监管和事后修复延伸;并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具体诉讼制度,使终身追责从政策宣示走向司法实践,最终构建起覆盖所有责任人、贯穿全生命周期的严密责任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