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汇编中的示例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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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在成文法中,“示例性规定”是一种特定的立法技术,指法律条文通过列举一个或多个具体的、典型的情形或示例,来说明和明确某条抽象法律规则或概念的适用范围。它通常使用“例如”、“譬如”、“如”等词语引出,其功能在于辅助理解,而非穷尽所有可能。它本身不创设独立的义务或权利,其效力依附于其所解释的抽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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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特征与功能:首先,它具有说明性,旨在通过具体例子使抽象、概括的法律表述(如“其他手段”、“严重后果”)变得更清晰、更容易把握。其次,它具有非穷尽性,即所列举的例子通常是典型情况,但并未排除其他符合抽象标准但未被明文列出的情形。第三,它具有指导性,为法律适用者(如法官、执法人员)在判断某一新情况是否落入抽象规定范围时,提供了一个类比和推理的参照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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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相近条款的区分:必须严格区分“示例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后者通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等句式,其列举项是穷尽性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所列举的项目之内,未列出的即不适用。而示例性规定是开放性的,示例之外的情形只要符合抽象定义,同样可以适用。此外,它也与“定义条款”不同,后者是直接界定概念的内涵外延,而非通过举例辅助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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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运用:在法律解释和适用过程中,对包含示例性规定的条文,应遵循“概括条款为主,示例说明为辅”的原则。第一步是理解条文的核心抽象要求(概括条款)。第二步是审视示例,把握立法者通过示例所意图揭示的典型特征或判断标准。第三步,将待决案件事实与示例进行比对分析,提炼出共性标准,再判断该事实是否符合概括条款的核心要求。示例本身不能直接作为裁判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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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引发的问题与解决:主要风险在于对示例性规定的误读为穷尽性列举,导致不当限缩法律的适用范围。例如,若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例如使用麻醉药物…”,不能认为只有“暴力、胁迫、麻醉”三种方式,用其他非暴力的强制方法(如催眠)同样可构成“其他方法”。解决之道在于坚持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探求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确保示例服务于对概括条款的正确理解,而非取代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