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故意伤害罪
字数 1555 2025-12-11 03:24:55

不作为故意伤害罪

  1. 概念基础:不作为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负有防止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害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保证人义务),且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却故意不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它是不作为犯在故意伤害罪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在于,处罚的依据不是积极的“作为”致伤,而是“应为、能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

  2. 构成要件解析(一):存在作为义务:成立本罪的首要前提是行为人负有防止伤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作为义务。此义务来源与一般不作为犯相同,主要包括:

    •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义务中内含的保护其身体健康免受伤害的义务。
    •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如游泳馆救生员对泳客安全的保障义务,幼儿园教师对在园儿童的保护义务。
    •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约定的看护义务(如雇佣的保姆对被看护人)、自愿承担的保护义务(如将陌生人带入危险境地后产生的保护责任)。
    •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行为人自己先前的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创设或提高了他人身体受伤害的危险,便负有防止该危险现实化的义务。例如,不慎将他人撞倒致其昏迷在车流稀少的路边,便产生了救助义务。
  3. 构成要件解析(二):具备履行能力与不履行:行为人必须具有履行上述作为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履行能力)。判断时需考虑客观条件(如是否有救援工具、距离远近)和行为人自身能力(如体力、技能)。如果客观上确实无法履行(如山洪暴发阻断唯一通路),则不构成犯罪。本罪中,行为人是“故意”不履行,即明知自己不履行义务可能导致他人受伤,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

  4. 构成要件解析(三):等价性(等置性)要求:这是不作为犯成立的关键理论门槛。要求不作为导致伤害的行为,在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上,必须与作为的故意伤害罪“相当”或“等值”。判断标准主要看:不作为行为人是否具体地、现实地支配了导致伤害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例如,生母故意不给婴儿喂食致其严重营养不良,她对婴儿的生命健康处于排他性的支配地位,其不喂养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伤害行为在危害性上具有等价性。

  5. 因果关系认定:需要证明“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伤害结果就极有可能被避免”。这是一种假定的因果关系判断。例如,在游泳池,救生员甲看见游客乙抽搐溺水,故意不予施救,后乙溺水致脑损伤。若能证明若甲及时施救,乙极大概率可免于重伤,则甲的不作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6. 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 与作为的故意伤害罪:本质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一为“消极不为”,一为“积极作为”。但最终在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是相同的。
    • 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导致的危险程度。如果行为人负有防止他人死亡义务而故意不履行,主观上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则应认定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区分点在于不作为所针对的危险是伤害危险还是死亡危险,以及行为人的认识与意志因素。
    • 与遗弃罪:遗弃罪也是不作为犯罪,但犯罪对象限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且要求“情节恶劣”,其构成要件和侵害法益(家庭关系中的受扶养权)与不作为故意伤害罪不同。若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并积极追求或放任其身体伤害结果,可能同时触犯两罪,需从一重罪论处。
  7. 司法实践与难点:实践中认定不作为故意伤害罪非常谨慎,主要难点在于:

    • 作为义务的范围与边界:特别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其范围不宜无限扩大,需考察先行行为是否创设了刑法上值得关注的、紧迫的伤害风险。
    • 主观故意的证明:如何证明行为人“明知”不履行义务会导致伤害结果,并且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事后表现等间接证据综合推断。
    • 等价性的具体判断:需要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对不作为的支配力和危害性进行实质判断。
不作为故意伤害罪 概念基础 :不作为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负有防止他人身体健康受损害的特定法律义务(即保证人义务),且具备履行该义务的能力,却故意不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他人身体伤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它是不作为犯在故意伤害罪领域的具体体现。其核心在于,处罚的依据不是积极的“作为”致伤,而是“应为、能为而不为”的消极行为。 构成要件解析(一):存在作为义务 :成立本罪的首要前提是行为人负有防止伤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作为义务。此义务来源与一般不作为犯相同,主要包括: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义务中内含的保护其身体健康免受伤害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 :如游泳馆救生员对泳客安全的保障义务,幼儿园教师对在园儿童的保护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如合同约定的看护义务(如雇佣的保姆对被看护人)、自愿承担的保护义务(如将陌生人带入危险境地后产生的保护责任)。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行为人自己先前的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违法)创设或提高了他人身体受伤害的危险,便负有防止该危险现实化的义务。例如,不慎将他人撞倒致其昏迷在车流稀少的路边,便产生了救助义务。 构成要件解析(二):具备履行能力与不履行 :行为人必须具有履行上述作为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履行能力)。判断时需考虑客观条件(如是否有救援工具、距离远近)和行为人自身能力(如体力、技能)。如果客观上确实无法履行(如山洪暴发阻断唯一通路),则不构成犯罪。本罪中,行为人是“故意”不履行,即明知自己不履行义务可能导致他人受伤,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伤害结果的发生。 构成要件解析(三):等价性(等置性)要求 :这是不作为犯成立的关键理论门槛。要求不作为导致伤害的行为,在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上,必须与作为的故意伤害罪“相当”或“等值”。判断标准主要看:不作为行为人是否具体地、现实地支配了导致伤害结果发生的因果流程。例如,生母故意不给婴儿喂食致其严重营养不良,她对婴儿的生命健康处于排他性的支配地位,其不喂养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伤害行为在危害性上具有等价性。 因果关系认定 :需要证明“如果行为人履行了作为义务,伤害结果就极有可能被避免”。这是一种假定的因果关系判断。例如,在游泳池,救生员甲看见游客乙抽搐溺水,故意不予施救,后乙溺水致脑损伤。若能证明若甲及时施救,乙极大概率可免于重伤,则甲的不作为与重伤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与相关罪名的界分 : 与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本质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一为“消极不为”,一为“积极作为”。但最终在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是相同的。 与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和客观行为导致的危险程度。如果行为人负有防止他人死亡义务而故意不履行,主观上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则应认定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区分点在于不作为所针对的危险是伤害危险还是死亡危险,以及行为人的认识与意志因素。 与遗弃罪 :遗弃罪也是不作为犯罪,但犯罪对象限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且要求“情节恶劣”,其构成要件和侵害法益(家庭关系中的受扶养权)与不作为故意伤害罪不同。若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并积极追求或放任其身体伤害结果,可能同时触犯两罪,需从一重罪论处。 司法实践与难点 :实践中认定不作为故意伤害罪非常谨慎,主要难点在于: 作为义务的范围与边界 :特别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其范围不宜无限扩大,需考察先行行为是否创设了刑法上值得关注的、紧迫的伤害风险。 主观故意的证明 :如何证明行为人“明知”不履行义务会导致伤害结果,并且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往往需要结合具体情境、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事后表现等间接证据综合推断。 等价性的具体判断 :需要法官根据个案情况,对不作为的支配力和危害性进行实质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