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的补正
字数 1067 2025-11-10 16:23:54

仲裁裁决的补正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仲裁裁决的补正,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因裁决书中存在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遗漏了当事人已提出请求的事项,仲裁庭依当事人申请或自行决定,对裁决书的文本进行更正或对遗漏事项作出补充裁决的程序性行为。

第二步:补正的根本原因与目的
其根本原因在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性和法律约束力,但仲裁庭在制作裁决书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技术性、非实质性的疏失。其核心目的有三:

  1. 确保裁决的准确性:纠正文本错误,使裁决书的内容真实反映仲裁庭的决定。
  2. 保证裁决的完整性:对当事人已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裁决书主文未加裁断的请求作出补充,避免当事人因遗漏而无法获得救济。
  3. 维护裁决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通过正式的程序修正错误,避免因微小瑕疵影响裁决的执行力与公信力。

第三步:可申请补正的具体情形
通常,可申请补正的情形被严格限定在以下两类:

  1. 文本错误:指裁决书中存在的抄写、打字、排印或计算错误。例如,将金额“100,000元”误写为“10,000元”,或将当事人名称写错。这类错误不涉及仲裁庭对案件实质问题的判断。
  2. 请求遗漏:指在裁决书中遗漏了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已经提出的某项具体请求事项的裁决。例如,当事人同时提出了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两项请求,但裁决书只对解除合同作出了裁决,未提及赔偿损失问题。

第四步:补正程序的启动与进行
补正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

  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于法定期限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补正申请。
  2. 仲裁庭依职权主动进行:仲裁庭在裁决发出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发现存在可补正的错误时,也可主动启动补正程序。

第五步:补正的形式与法律效力
补正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即制作一份独立的“补正裁决书”或“补充裁决书”。

  • 补正裁决:用于纠正文本错误。其效力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与原裁决书同一日生效。
  • 补充裁决:用于处理遗漏的请求事项。其效力独立于原裁决书,但构成对原裁决的完善。

关键点:补正程序不得对原裁决的实质内容(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划分比例等)进行任何变更。如果当事人希望对实质内容提出挑战,应通过“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而非补正程序。

第六步:补正程序的法律价值
该程序体现了仲裁制度的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它既保证了仲裁“一裁终局”的效率优势,避免了因微小瑕疵而重新进行仲裁的繁琐;又通过一种简洁、快速的救济渠道确保了裁决结果的准确与完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的补正 第一步:定义与基本概念 仲裁裁决的补正,是指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因裁决书中存在书写、打印、计算上的错误或遗漏了当事人已提出请求的事项,仲裁庭依当事人申请或自行决定,对裁决书的文本进行更正或对遗漏事项作出补充裁决的程序性行为。 第二步:补正的根本原因与目的 其根本原因在于,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终局性和法律约束力,但仲裁庭在制作裁决书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技术性、非实质性的疏失。其核心目的有三: 确保裁决的准确性 :纠正文本错误,使裁决书的内容真实反映仲裁庭的决定。 保证裁决的完整性 :对当事人已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但裁决书主文未加裁断的请求作出补充,避免当事人因遗漏而无法获得救济。 维护裁决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通过正式的程序修正错误,避免因微小瑕疵影响裁决的执行力与公信力。 第三步:可申请补正的具体情形 通常,可申请补正的情形被严格限定在以下两类: 文本错误 :指裁决书中存在的抄写、打字、排印或计算错误。例如,将金额“100,000元”误写为“10,000元”,或将当事人名称写错。这类错误不涉及仲裁庭对案件实质问题的判断。 请求遗漏 :指在裁决书中遗漏了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已经提出的某项具体请求事项的裁决。例如,当事人同时提出了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两项请求,但裁决书只对解除合同作出了裁决,未提及赔偿损失问题。 第四步:补正程序的启动与进行 补正程序的启动方式有两种: 当事人申请 :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于法定期限内(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补正申请。 仲裁庭依职权主动进行 :仲裁庭在裁决发出后的合理时间内,自行发现存在可补正的错误时,也可主动启动补正程序。 第五步:补正的形式与法律效力 补正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即制作一份独立的“补正裁决书”或“补充裁决书”。 补正裁决 :用于纠正文本错误。其效力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与原裁决书同一日生效。 补充裁决 :用于处理遗漏的请求事项。其效力独立于原裁决书,但构成对原裁决的完善。 关键点 :补正程序 不得 对原裁决的实质内容(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责任划分比例等)进行任何变更。如果当事人希望对实质内容提出挑战,应通过“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程序,而非补正程序。 第六步:补正程序的法律价值 该程序体现了仲裁制度的效率与公正的平衡。它既保证了仲裁“一裁终局”的效率优势,避免了因微小瑕疵而重新进行仲裁的繁琐;又通过一种简洁、快速的救济渠道确保了裁决结果的准确与完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