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救济措施
字数 1927 2025-12-11 04:55:0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救济措施

本词条将系统讲解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框架下,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法定救济手段。这些措施旨在将买方置于合同得到履行时本应处的经济地位。

第一步:核心原则与前提条件

  1. 核心原则:CISG买方救济体系的核心是“补救性”而非“惩罚性”。其首要目标是鼓励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若无法实现或当事人选择不实现,则通过金钱补偿等方式弥补买方损失。
  2. 前提条件:买方行使绝大多数救济权的前提,是卖方存在“违约”行为。违约主要分为两类:
    • 不履行任何义务:如完全不交货。
    • 履行不符合同:即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在数量、质量、规格或包装上不符(CISG第35条)。此时,买方必须履行“通知义务”(CISG第39条),即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可能丧失主张货物不符的权利。

第二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实际履行)

  1. 基本权利:根据CISG第46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这是公约认可的首要救济方式。
  2. 具体形式
    • 要求交付替代物:仅在货物不符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即实质上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预期得到的东西)时,买方才可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且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 要求修理:对于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进行补救,除非考虑到所有情况,修理是不合理的。
  3. 限制:此项权利受到一个重要限制:如果买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例如已宣告合同无效),则不能再要求卖方履行。

第三步:规定一段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宽限期”程序)

  1. 目的与性质:CISG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长度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这并非买方的义务,而是一项选择性权利。
  2. 法律效果
    • 在这段额外时间内,买方不得采取任何补救办法(如宣告合同无效),除非收到卖方表示将不在此时间内履行的通知。
    • 关键效果:如果卖方未在买方规定的这段“宽限期”内交货,或声明将不交货,买方依据CISG第49条第1款(b)项,便获得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这是买方将卖方延迟履行转化为根本违约的一种机制。

第四步: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1. 行使条件:这是最严厉的救济手段,买方不能轻易行使。根据CISG第49条,买方仅在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才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 (a) 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
    • (b) 在买方依第47条规定了一段额外时间后,卖方仍未交货,或声明将不在此时间内交货。
  2. 法律后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解除将来的履约义务(卖方不再交货,买方不再付款),但不影响任何关于损害赔偿、争议解决等条款的效力。双方应相互返还已收到的货物或价款(CISG第81-84条)。

第五步:要求减价

  1. 适用情形:这是CISG一项独特的救济方式(第50条),专门适用于“货物不符合同”但买方愿意保留货物的情况。
  2. 计算方法:减价金额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减价后价格 = 合同价格 × (不符货物价值 / 符合合同货物价值)
  3. 重要特性:即使卖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对货物不符免责,买方仍可行使减价权。减价与损害赔偿是选择关系,买方通常不能同时主张。

第六步:损害赔偿

  1. 普遍适用性:损害赔偿(CISG第74-77条)是适用范围最广的救济措施。只要卖方违约并造成损失,无论买方是否同时采取其他救济(如宣告合同无效、要求减价),均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2. 计算原则
    • 基本公式(第74条):赔偿额等于买方因卖方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转售利润损失、对下家客户的赔偿)和“所失利益”(即可预见的利润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 替代交易(第75条):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买方以合理方式购买了替代货物,可以索赔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其他损失。
    • 时价差额(第76条):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且未进行替代交易,可以索赔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
  3. 减损义务(第77条):买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否则卖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本可减轻的损失部分。

总结与内在逻辑
CISG为买方设计了一个多层次、有逻辑顺序的救济工具箱。其内在逻辑是:鼓励履约(要求履行、给予宽限期) → 若履约失败或不符合要求,则调整合同关系(减价)或终止合同(宣告无效) → 在整个过程中,因违约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最终通过损害赔偿获得填补。 这些救济手段可以组合使用(除非性质上冲突),其中“损害赔偿”几乎贯穿始终,确保买方获得最终的经济补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的买方救济措施 本词条将系统讲解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框架下,当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法定救济手段。这些措施旨在将买方置于合同得到履行时本应处的经济地位。 第一步:核心原则与前提条件 核心原则 :CISG买方救济体系的核心是“补救性”而非“惩罚性”。其首要目标是鼓励合同的实际履行(在公约允许的范围内),若无法实现或当事人选择不实现,则通过金钱补偿等方式弥补买方损失。 前提条件 :买方行使绝大多数救济权的前提,是卖方存在“违约”行为。违约主要分为两类: 不履行任何义务 :如完全不交货。 履行不符合同 :即所交货物与合同约定在数量、质量、规格或包装上不符(CISG第35条)。此时,买方必须履行“通知义务”(CISG第39条),即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可能丧失主张货物不符的权利。 第二步: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实际履行) 基本权利 :根据CISG第46条,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这是公约认可的首要救济方式。 具体形式 : 要求交付替代物 :仅在货物不符合同构成“根本违约”(即实质上剥夺了买方根据合同预期得到的东西)时,买方才可要求交付替代货物,且必须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要求修理 :对于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形,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进行补救,除非考虑到所有情况,修理是不合理的。 限制 :此项权利受到一个重要限制:如果买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例如已宣告合同无效),则不能再要求卖方履行。 第三步:规定一段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宽限期”程序) 目的与性质 :CISG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长度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这并非买方的义务,而是一项选择性权利。 法律效果 : 在这段额外时间内,买方不得采取任何补救办法(如宣告合同无效),除非收到卖方表示将不在此时间内履行的通知。 关键效果 :如果卖方未在买方规定的这段“宽限期”内交货,或声明将不交货,买方依据CISG第49条第1款(b)项,便获得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这是买方将卖方延迟履行转化为根本违约的一种机制。 第四步: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行使条件 :这是最严厉的救济手段,买方不能轻易行使。根据CISG第49条,买方仅在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才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a) 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 (b) 在买方依第47条规定了一段额外时间后,卖方仍未交货,或声明将不在此时间内交货。 法律后果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双方解除将来的履约义务(卖方不再交货,买方不再付款),但不影响任何关于损害赔偿、争议解决等条款的效力。双方应相互返还已收到的货物或价款(CISG第81-84条)。 第五步:要求减价 适用情形 :这是CISG一项独特的救济方式(第50条),专门适用于“货物不符合同”但买方愿意保留货物的情况。 计算方法 :减价金额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减价后价格 = 合同价格 × (不符货物价值 / 符合合同货物价值) 。 重要特性 :即使卖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对货物不符免责,买方仍可行使减价权。减价与损害赔偿是选择关系,买方通常不能同时主张。 第六步:损害赔偿 普遍适用性 :损害赔偿(CISG第74-77条)是适用范围最广的救济措施。只要卖方违约并造成损失,无论买方是否同时采取其他救济(如宣告合同无效、要求减价),均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计算原则 : 基本公式(第74条) :赔偿额等于买方因卖方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如转售利润损失、对下家客户的赔偿)和“所失利益”(即可预见的利润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理应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替代交易(第75条)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后,买方以合理方式购买了替代货物,可以索赔合同价格与替代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其他损失。 时价差额(第76条)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且未进行替代交易,可以索赔合同价格与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 减损义务(第77条) :买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损失,否则卖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本可减轻的损失部分。 总结与内在逻辑 CISG为买方设计了一个多层次、有逻辑顺序的救济工具箱。其内在逻辑是: 鼓励履约(要求履行、给予宽限期) → 若履约失败或不符合要求,则调整合同关系(减价)或终止合同(宣告无效) → 在整个过程中,因违约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最终通过损害赔偿获得填补。 这些救济手段可以组合使用(除非性质上冲突),其中“损害赔偿”几乎贯穿始终,确保买方获得最终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