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
字数 1089 2025-12-11 06:13:56
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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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法律定位
肖像权是《民法典》人格权编明确规定的一项具体人格权。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即以面部特征为中心的外部形象)所体现的人格利益进行支配、使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核心在于保护个人形象尊严与身份识别利益不受非法利用或贬损。 -
核心权能与正面行使
权利人有权积极行使其肖像权,主要包括:- 制作权:有权决定是否制作、由谁制作、以何种方式制作自己的肖像(如拍照、绘画、雕塑)。
- 使用权: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包括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许可使用可以是有偿的(如广告代言),也可以是无偿的。
- 公开权:有权决定是否将肖像公之于众、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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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典型形态
侵害肖像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且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而实施下列行为:- 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例如,未经许可在商业广告、产品包装、店铺宣传中使用他人肖像。这是传统且常见的侵权形式。
- 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例如,恶意P图进行侮辱、诽谤,或利用深度伪造技术替换肖像制作虚假视频。根据《民法典》,此类行为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损害了肖像权人的人格尊严或社会评价,同样构成侵权。
- 超出许可范围的使用:例如,被许可人超出约定的使用方式、期限、地域范围使用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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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的免责情形
为平衡肖像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言论自由等价值,《民法典》规定了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即可合理使用肖像的特定情形,主要包括:-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
- 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
- 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如通缉令、寻人启事)。
-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如街道、广场、背景),不可避免地使用肖像。
-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如对违法或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以维护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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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与法律救济
一旦构成侵权,肖像权人有权依法寻求救济,侵权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主要包括:- 停止侵害: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删除、销毁侵权肖像。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对于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要求侵权人以适当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要求赔礼道歉。
- 赔偿损失: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如许可使用费的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会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造成的后果等因素。
- 其他责任:对于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等严重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