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中的概括故意
我们来循序渐进地,细致准确地讲解“犯罪故意中的概括故意”这个概念。
1. 起点:故意与确定故意
首先,犯罪故意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其中,根据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对象、范围等内容的认识是否明确,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确定故意”与“概括故意”。
- 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所侵害的具体对象、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进程等,都有明确、清晰的认识。例如,甲用枪瞄准10米外的仇人乙的头部射击,意图杀死乙。此时,甲对犯罪对象(乙)、结果(乙死亡)、因果进程(子弹击中头部致死)都有非常具体、确定的认识。
2. 递进:概括故意的核心含义
概括故意是确定故意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并非不明确,而是一种“范围性”的明确。其核心含义是: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将要侵害的具体对象、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在数量、范围上并没有明确、单一的认识,而是认识到无论最终是哪一个或哪几个具体的对象、产生何种具体组合的危害结果,都在其主观认识和意志范围之内,对整体范围内的危害结果持一种概括性的希望或放任态度。
- 关键特征: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只是这种“明知”指向的是一个具有不特定性、但范围相对确定的“可能性集合”。其犯意是概括的、包容的,而非指向特定单一目标。
3. 深入:概括故意的主要类型与示例
在刑法实践中,概括故意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典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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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不特定的概括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不特定的一个或多个客体,对具体是哪一个或哪几个对象受害持概括的、包容的态度。
- 示例:甲为报复社会,向人群密集的公交车站投掷一枚爆炸物。甲明知爆炸必然会造成不特定多人的伤亡,但对具体是张三死亡、李四重伤,还是王五轻伤,其并无具体、确定的指向。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结果,持有的就是一种概括的故意(通常被直接评价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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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范围确定的概括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多种危害结果,对这些可能发生的结果都持故意态度,但对最终具体发生哪一种或哪几种组合,在行为时并无唯一、具体的认识。
- 示例:乙在抢劫时,为压制被害人反抗,用棍棒猛击被害人头部。乙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轻伤、重伤甚至死亡,但他对“打”这个行为可能产生的具体伤害结果(无论是哪一种)都予以接受。此时,乙对伤害至死亡这一结果范围持有概括的故意。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来定罪(如造成轻伤定抢劫罪的基本犯,造成死亡则可能转化为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但基础仍是其概括的伤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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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一故意”的归属争议:理论上还有一种“择一故意”,即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侵害两个具体对象中的一个,但不确定具体是哪一个。例如,丙知道房间内只有A或B一人,为杀害其中某个特定仇人(但不确定是哪一个),仍向房间内开枪。传统理论有将其作为独立类型,但现代观点多认为其可被概括故意吸收,因为行为人对“房间内的人”这一具体但不确定的对象范围持有杀人故意,结果(A或B死亡)都在其犯意概括的范围内。
4. 核心:概括故意的司法认定与处理原则
在刑法适用上,认定概括故意具有重要意义:
- 罪过认定:只要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落在了行为人概括故意所认知和容忍的范围之内,就应当认定行为人对该结果具有犯罪故意,应当对该结果承担故意犯罪的责任。这被称为“概括故意范围内,结果负责”原则。
- 罪名确定:实际发生的具体结果,决定了最终适用的罪名和量刑幅度。如上文抢劫示例,实际结果是死亡,则可能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条款。
- 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区别:在概括故意下,如果实际发生的结果(如打中了C,而C也在人群范围内)仍在行为人预见的整体范围(不特定人)内,这不属于阻却故意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这与对象错误(如误将C当作特定目标B杀害)的法律处理(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通常认定故意杀人既遂)在法理路径上不同,但结论可能一致。
5. 总结与辨析
最后,我们来总结概括故意的要点,并作关键区分:
- 核心总结:概括故意是一种“范围故意”或“整体故意”。其认识内容具有不特定性但范围确定性,意志因素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司法上,它在所认识到的概括范围内,对实际发生的所有危害结果承担故意责任。
- 与不确定故意的关系:广义上,概括故意可被视为不确定故意的一种。但狭义上,不确定故意有时特指“未必故意”(即间接故意,对结果发生与否不确定),而概括故意更侧重于对对象、结果“范围”的不确定。二者在概念上存在交叉,但概括故意的表述更强调其“范围性”特征。
- 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抽象危险犯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对具体危险有认识,只要实施行为即推定危险存在。而概括故意要求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相对具体的危害结果(如人的死伤)有概括性的认识。两者层面不同,前者是犯罪构成要件类型,后者是故意的一种认识内容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