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权
字数 1187 2025-12-11 07:22:49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权

  1. 核心概念与适用范围

    • “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穿过沿海国领海的权利。此权利是航行自由原则在领海范围内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例外。
    • 适用范围是沿海国的领海,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内水、群岛水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可能有特殊规定。此权利主要适用于船舶,特别是商船政府船舶(非军舰)。潜艇通过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2. “无害”的法律界定

    • “通过”必须是连续不停和迅速的。允许为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船和下锚,或因不可抗力、遇难、救助而停泊。
    • “无害”是关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任何下列活动,其通过即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即为“非无害”:
      •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 进行军事演习或操练。
      • 搜集情报,损害沿海国防务或安全。
      •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或军事装置。
      •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 严重的污染行为。
      • 任何捕鱼活动。
      •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 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设备的行为。
      • 与通过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3. 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

    • 权利:沿海国为保护其安全利益,可暂时中止外国船舶在其领海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涵盖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防止捕鱼、海关、移民、卫生等事项。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 义务: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不得对船舶强加实际后果上否定或损害该权利的要求,也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有形式或事实上的歧视。沿海国须将其所知的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4. 军舰的无害通过问题

    • 这是国际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未明确区分军舰与商船,但许多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部分欧洲国家等)在签署或批准公约时作出了保留或声明,主张沿海国有权要求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前须事先通知或获得批准。
    • 另一派国家(主要是海洋大国)则认为,军舰也享有无害通过权,且无须事先同意或通知。实践中争议频发,沿海国常以“未事先通知”或“从事非无害活动”为由,对军舰进行监视、警告、驱离。这构成了此规则适用中的主要灰色地带。
  5. 结论与意义

    • 无害通过权是平衡沿海国对其领海的主权国际社会航行自由利益的关键法律制度。它在确保全球海洋连通性的同时,承认沿海国在紧邻其海岸水域的特定管辖权和保护需求。
    • 其有效运作依赖于沿海国与船旗国对“无害”标准的善意理解和遵守,以及在军舰通过问题上的相互克制与沟通,是国际海洋法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且动态发展的领域。
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权 核心概念与适用范围 “无害通过权”是指所有国家,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前提下,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穿过沿海国领海的权利。此权利是航行自由原则在领海范围内的具体体现和重要例外。 其 适用范围 是沿海国的 领海 ,即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海域。内水、群岛水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可能有特殊规定。此权利 主要适用于船舶 ,特别是 商船 和 政府船舶(非军舰) 。潜艇通过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无害”的法律界定 “通过”必须是连续不停和迅速的。允许为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船和下锚,或因不可抗力、遇难、救助而停泊。 “无害”是关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条,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任何下列活动,其通过即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即为“非无害”: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进行军事演习或操练。 搜集情报,损害沿海国防务或安全。 进行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或军事装置。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严重的污染行为。 任何捕鱼活动。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设备的行为。 与通过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沿海国为保护其安全利益,可暂时中止外国船舶在其领海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沿海国有权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规章,涵盖航行安全、海洋环境保护、防止捕鱼、海关、移民、卫生等事项。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义务 :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不得对船舶强加实际后果上否定或损害该权利的要求,也不得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有形式或事实上的歧视。沿海国须将其所知的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军舰的无害通过问题 这是国际实践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未明确区分军舰与商船,但许多国家(包括中国、俄罗斯、部分欧洲国家等)在签署或批准公约时作出了 保留或声明 ,主张沿海国有权要求外国军舰通过其领海前须事先通知或获得批准。 另一派国家(主要是海洋大国)则认为,军舰也享有无害通过权,且无须事先同意或通知。实践中争议频发,沿海国常以“未事先通知”或“从事非无害活动”为由,对军舰进行监视、警告、驱离。这构成了此规则适用中的主要灰色地带。 结论与意义 无害通过权是平衡 沿海国对其领海的主权 与 国际社会航行自由利益 的关键法律制度。它在确保全球海洋连通性的同时,承认沿海国在紧邻其海岸水域的特定管辖权和保护需求。 其有效运作依赖于沿海国与船旗国对“无害”标准的善意理解和遵守,以及在军舰通过问题上的相互克制与沟通,是国际海洋法在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且动态发展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