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稽核的管辖权”
字数 1427 2025-12-11 07:33:13
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稽核的管辖权”
社会保险稽核的管辖权,是指法律规定的、不同层级和区域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就具体的社会保险稽核事项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的职责划分与权限范围。理解这个概念,是明确一起社会保险费缴纳或待遇领取方面的疑似违规行为应由哪个具体机构负责查处的关键。
第一步:理解管辖权的基础——“属地管辖”原则
中国社会保险管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事务主要由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因此,社会保险稽核的管辖权首先也遵循这一原则。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拥有对该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稽核的初始管辖权。对于个人(如灵活就业人员、待遇领取人员)的稽核,则由其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经办机构负责。
第二步:明确管辖权的核心——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结合
管辖权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具体结合:
- 地域管辖:如上所述,主要由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个人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经办机构管辖。这是确定“由哪个地方的机构管”的问题。
- 级别管辖: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同层级(如省级、市级、区县级)经办机构之间的分工。通常,区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大部分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日常稽核工作。市级或省级经办机构则可能负责其直接管理的参保单位、跨区域复杂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对下级经办机构的稽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这是确定“由哪一级的机构管”的问题。
第三步:掌握管辖权的特殊情形——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
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灵活的管辖权安排:
- 指定管辖:当两个或以上地区的经办机构对同一稽核事项都主张管辖权或都推诿管辖权时,可以由它们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如市人社局或省人社厅)指定其中一个经办机构管辖。
- 移送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或进行稽核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本机构管辖范围(例如,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地或主要业务在另一个辖区),应当将案件及相关材料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经办机构,并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
- 涉及第三方的管辖:在稽核中发现可能涉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且涉嫌构成犯罪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将案件移送至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处理。这里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可能涉及待遇发放地、资金流转地等多个地点。
第四步:认识管辖权的法律意义——对稽核程序的影响
明确的管辖权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
- 程序正当性的基础:拥有合法、明确的管辖权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动和实施稽核程序的前提。没有管辖权或超越管辖权进行的稽核,其程序合法性可能受到质疑。
- 确定法律文书送达与执行主体:《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必须由有管辖权的经办机构出具和送达。后续的行政处理、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应由该管辖机构作为主体。
- 保障当事人权利:明确的管辖权便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知悉应向哪个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或配合调查,也便于其寻求法律救济(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确定正确的被申请人或被告。
总结:社会保险稽核的管辖权是一个以“属地管辖”为基石,结合级别管辖,并通过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制度加以完善的规则体系。它确保了稽核工作权责清晰、运行有序,既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使权力的依据,也是维护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理解管辖权的划分,有助于准确把握社会保险稽核程序的起点和权力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