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的共同犯罪
字数 1662 2025-12-11 08:21:30
承继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又称“相继的共同犯罪”或“继承的共同犯罪”,是指先行为人(又称“先行者”)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后行为人(又称“后继者”)在明知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中途介入,与先行为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将剩余犯罪实施完毕的犯罪形态。其核心在于,后行为人加入时,犯罪行为尚未终了。
我将循序渐进地为你讲解这一概念。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核心特征
这一概念旨在解决一个特殊问题:当一个人半途加入一个已经开始的犯罪,他需要对哪些犯罪后果负责?
其核心特征有三点:
- 时间上的“承继性”:后行为人是在先行为人已经开始实行犯罪,但犯罪尚未实施终了(既遂)之前介入的。
- 意思上的“联络性”:后行为人必须明知先行为人正在实施何种犯罪,并且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可以是明示或默示)参与进去。
- 行为上的“共同性”:后行为人实施了某种形式的参与行为,如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或教唆行为,与先行为人共同完成犯罪。
第二步:后行为人的责任范围——理论争议
这是承继共同犯罪的核心难题。关键在于:后行为人是否需要对加入之前由先行为人已经造成的犯罪结果负责?对此,存在两种主要学说:
- 肯定说(全面承继说):认为一旦中途加入并形成共同故意,后行为人便与先行为人共同承担整个犯罪的全部责任。理由是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同犯罪原理,共同故意一旦形成,所有参与者就对整个犯罪流程负责。
- 否定说(限定承继说/通说观点):这是目前中国刑法理论与实务的主流观点。它认为,后行为人只对其加入之后与先行为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结果负责。因为刑事责任必须与个人的行为和主观故意相匹配,后行为人没有参与、也没有共同故意去造成加入之前的结果,故不应对此前的行为及独立结果负责。
第三步:结合具体罪名的复杂情形分析
运用“否定说”(限定承继)的原则,分析不同犯罪类型:
- 单一犯(如抢劫罪、强奸罪):如果先行为人已通过暴力压制了被害人反抗(完成了抢劫罪的暴力手段行为),后行为人此时加入,仅参与取走财物。根据否定说,后行为人仅对取财行为(盗窃性质)负责,还是对加入后整个抢劫罪的完成负责?通说认为,抢劫罪是一个整体,后行为人介入时,虽然暴力行为已结束,但取财行为正在继续,犯罪状态仍在持续,后行为人在此状态下与先行为人形成共同抢劫故意并参与取财,应对整个抢劫罪负责。但对其加入前的重伤、死亡等加重结果,若无共同故意和因果贡献,则不负责任。
- 结合犯(如抢劫致人死亡):如果先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过失致被害人死亡,后行为人随后才加入并共同取财。通说认为,后行为人只对加入后的取财行为(构成盗窃罪或与先行为人就取财部分构成抢劫罪共同犯罪)负责,对先前的死亡结果不承担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责任,因其介入时死亡结果已发生,与其行为无因果关系。
- 持续性犯罪(如非法拘禁罪):后行为人中途加入,协助继续拘禁被害人。其责任始于加入之时,对加入前的拘禁时间不负刑事责任。
第四步: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与“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区分:承继的共同犯罪是事中(犯罪过程中)才形成共同故意。事前通谋则是在犯罪开始前就已达成合意,所有参与者均需对全案负责。
- 与“事后帮助犯(窝藏、包庇等)”区分:后行为人介入时,前行为人的犯罪已经既遂并终了。例如,盗窃已完成,帮助销赃。这不再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而是独立的妨害司法类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
第五步:总结与司法实践意义
承继的共同犯罪理论,特别是“限定承继说”,精细地划分了共同犯罪人的责任边界,体现了刑法“罪责自负”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必须仔细审查:
- 后行为人介入的精确时间点(犯罪处于何种状态)。
- 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内容(明知先行为人在做什么,希望或放任何种结果)。
- 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性质(实行、帮助还是教唆)。
最终,后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将严格限定在其介入后所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及导致的后果范围之内。这确保了刑罚的准确性与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