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的返还方式
字数 1517 2025-12-11 09:40:40
不当得利返还的返还方式
不当得利返还的返还方式,是指在不当得利之债成立后,受益人(获利方)应以何种具体形式将其获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人(受损失方)。
第一步:返还方式的法定类型
根据法律规定和民法原理,不当得利的返还方式并非单一,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其适用取决于所受利益的性质和状态:
- 原物返还:也称为“原状返还”。当受益人获得的利益是具体的、有形的“物”(如金钱、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等),且该原物在返还时仍然存在,则受益人应将该原物本身返还给受损人。这是最直接、最符合“恢复原状”理念的返还方式。
- 价额偿还:当无法进行原物返还时,受益人应偿还其获得利益的“价额”。这主要适用于三种情形:
- 原物不能返还:所受利益的原物因灭失、损毁、被消费、被转让等物理上或法律上的原因已不存在。
- 所受利益依其性质不能返还:所受利益是劳务、服务、使用权、债务免除、知识产权许可等无形的财产性利益,本身不具有物理形态,无法返还原物。
- 其他情形:例如,返还原物费用过高,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时,也可能适用价额偿还。
第二步:核心原则——返还“所得利益”本身
无论采用原物返还还是价额偿还,其核心目标都是将受益人“实际获得的利益”返还出去,而不是简单地赔偿受损人的“损失”。这要求区分:
- 所受利益:指受益人财产总额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客观增加的部分。这是返还的计算基准。
- 受损人损失:指受损人财产总额的减少。不当得利返还的目的在于去除受益人的不当得利,而非完全填补受损人的损失,二者在范围上可能不一致。
第三步:价额的计算时点
当需要适用“价额偿还”时,计算应偿还价额的“时间点”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偿还金额。主要有以下认定规则:
- 一般原则:返还义务产生时。通常以受损人行使返还请求权、受益人负有返还义务之时,该利益的市场交易价格或客观价值作为计算标准。
- 特殊规则:受益人恶意时。如果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无法律根据,或其后知悉(即“恶意受益人”),则价额的计算可能对受益人更为不利:
- 若利益在返还义务产生后发生毁损灭失,即使是由于不可抗力,恶意受益人仍可能需承担价额偿还责任。
- 在司法实践中,为惩罚恶意,可能以利益“取得时”的较高价值,或受损人“损失额”作为偿还标准,以更好地保护受损人。
第四步:孳息与收益的返还
受益人因原物所获得的额外利益(即孳息,如果树的果实、存款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也属于“所得利益”的一部分,应予返还。规则如下:
- 对于恶意受益人,其取得的全部孳息和收益(无论实际是否收取)均应返还。
- 对于善意受益人(即不知且不应知无法律根据),通常仅需返还其在“知晓无法律根据后”所获得的孳息,对于之前的孳息,可不予返还或在扣除必要管理费用后返还剩余部分。
第五步:费用扣除问题
在返还利益时,受益人可能为取得、保存或增加该利益支出了必要或有益的款项。对此的处理是:
- 必要费用:指为保存或管理所受利益必须支出的费用(如饲养捡到动物的饲料费、维修保管物的费用)。善意受益人有权请求受损人在返还利益时扣除该部分费用。
- 有益费用:指为使所受利益增加价值而支出的费用(如对房屋进行装修、升级)。善意受益人可请求受损人在“现存增加额”范围内予以补偿。
- 恶意受益人原则上无权请求扣除必要费用和有益费用,除非受损人明确获得了超出原利益的显著增值。
总结:不当得利返还方式的确定,是一个从“判断利益性质”到“选择返还形式”,再到“精确计算返还范围”的递进过程。其核心在于剥夺受益人的不当获益,具体路径需综合考量利益的存在状态、受益人主观心态、孳息与费用等多重因素,力求在当事人之间实现公平的财产关系复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