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义务分配(Allocation of the Burden of Ascertaining the Content of Foreign Law)
字数 1639 2025-12-11 09:45:58
国际私法中的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义务分配(Allocation of the Burden of Ascertaining the Content of Foreig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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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与问题起源: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当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确定某一争议应适用某外国法时,即产生外国法“内容的查明”问题。这与“外国法的查明”是紧密相连但又可区分的步骤。“查明”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决定由谁负责提出和证明外国法的内容(即义务分配问题),二是通过何种方式获取和确认该内容。本词条聚焦于第一个层面,即诉讼各方(当事人与法院)在查明外国法内容上的责任与义务应如何划分。不同的分配模式,直接影响到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负担、诉讼成本以及最终外国法能否被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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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分配模式及其法理基础:世界各国对此问题的处理主要分为三种模式,其背后反映了对“外国法”性质的不同认识(是“事实”还是“法律”)以及不同的诉讼模式理念。
- 当事人负责制(Fact Approach):主要存在于普通法系传统国家,如英国、美国(部分州)等。该模式认为外国法是待证事实,而非法院主动认知的法律。因此,提出适用外国法的一方(通常是原告)负有证明该外国法内容的举证责任,如同证明案件其他事实一样。若当事人未能有效证明,法院通常推定该外国法与法院地法相同,或视为当事人未能完成举证而驳回相关诉求。
- 法院负责制(Law Approach):为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如德国、意大利、荷兰、奥地利等。该模式认为,外国法与内国法一样,属于“法律”。根据“法官知法”(iura novit curia)原则,法官有职责和义务主动查明和适用应适用的法律,包括外国法。当事人可以协助提供资料,但最终的查明责任在法院。法院可依职权通过多种途径(如咨询专家、查阅资料库、司法协助等)获取外国法信息。
- 混合或协作制(Mixed or Co-operative Approach):这是一种折中模式,试图平衡当事人和法院的作用。以瑞士、法国(在程序上)、中国等为代表。其核心是,原则上将提出和证明外国法内容的义务分配给主张适用该外国法的当事人,但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有主动查明的义务或权力。例如,在瑞士,当事人负责提出外国法并通常负责证明,但法院在当事人提供的证明不充分时,可以并应当依职权进一步查明。在中国,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的,有提供该法律的义务;在其他情况下,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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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分配的具体运作与关键考量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无论采用哪种模式,都需要明确一些具体问题。
- 启动机制:是必须由当事人主张适用外国法,法院才开始考虑查明问题,还是法院可依冲突规范主动启动适用和查明程序?在法院负责制下,后者是常态;在当事人负责制下,通常需由当事人主张。
- 证明标准:当事人需要将外国法内容证明到何种程度?是“优势证据”标准,还是需要“清晰且令人信服”?在不同法系标准不同。
- 法院的介入程度:即使在当事人负责制下,现代趋势是法院在必要时也会适度介入,例如,指示当事人就特定模糊点进一步提供证据,或就当事人提供材料的可靠性进行审查。
- 未能查明时的处理:这是义务分配问题的直接后果。常见处理方式有:适用法院地法、驳回诉讼请求、或适用与该外国法最相近的法律等。选择哪种处理方式,与所采用的义务分配模式及其背后的政策考量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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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趋势与评价:当前国际趋势是朝着更加灵活、协作的方向发展。纯粹的当事人负责制因其可能导致因证明困难而无法适用本应适用的外国法,造成不公正结果而受到批评。纯粹的法院负责制则可能给司法系统带来过重负担。因此,混合模式被越来越多地接受,它既鼓励当事人积极参与(因其最了解自身案情和利益所在),又保留了法院在维护法律正确适用方面的最终职权和监督作用。这种协作方式有助于更准确、更高效地查明外国法内容,实现国际私法追求判决结果一致性和公正性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