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补缴义务履行障碍
字数 1781 2025-12-11 11:21:30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义务履行障碍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义务履行障碍,是指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税款的核定决定后,在履行该补缴义务过程中,遇到的、非因其主观恶意导致的、使其暂时或永久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该义务的客观困难或法律上的阻却事由。

  1. 核心概念与背景

    • 基础关系:此概念建立在“税收核定”与“补缴义务”已确立的基础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核定”程序,确定纳税人存在少缴、未缴的税款,从而产生了一项新的、具体的“补缴义务”。
    • 问题切入: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此项补缴义务。但现实是,纳税人可能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履行。这并非否定义务本身,而是探讨当义务“履行不能”时,税法应如何评价与处理。
    • 法律价值:承认“履行障碍”的存在,是税法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的体现。它旨在区分“有能力而拒不缴纳”(可能涉及处罚)与“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缴纳”两种情形,避免对后者施以不合理的强制或惩罚。
  2. 主要类型与具体表现
    履行障碍可根据成因分为几大类:

    • 财产性障碍
      • 支付不能:这是最常见的类型,指纳税人因破产、经营严重亏损、资产被查封冻结(非因本次税款)、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其可用于缴纳税款的货币资金及可变现财产不足以清偿补缴税款。核心是缺乏支付能力。
    • 人身性障碍
      • 主体资格灭失: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死亡或失踪,且其遗产不足以清偿税款,或法人、其他组织被注销、宣告破产,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
      • 行为受限:纳税人因重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等,暂时无法亲自处理缴税事宜,且无合法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
    • 法律性障碍
      • 权利冲突与顺位:纳税人的特定财产上已设定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且该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顺序依法优先于税收债权(除个别享有“税收优先权”的税款)。税务机关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受到法律限制。
      • 财产权属争议:拟用于缴税的财产正涉及确权诉讼或存在其他产权纠纷,权属处于不明或待定状态,无法立即处置。
      • 执行法律限制:法律规定对特定财产(如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未公开的发明等)不得强制执行,若纳税人仅有此类财产,则构成履行障碍。
  3. 法律效果与处理程序
    当履行障碍出现时,并非免除补缴义务,而是触发一系列特定的法律程序:

    • 中止执行:对于财产性障碍和部分人身性障碍,纳税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裁定“中止强制执行”。中止期间,暂停计算滞纳金(或可申请减免),暂时不采取新的强制措施。但中止情形消失后(如获得新财产),应立即恢复执行。
    • 执行终结:对于主体资格灭失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确无财产、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等情形,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后,可以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这意味着本次执行程序结束,但若未来发现纳税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税务机关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在法律允许情况下,如纳税人分立、合并,可变更被执行人;如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 提供担保:对于暂时性支付困难但有预期收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提供有效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后,暂缓缴纳。
    • 核销(特别程序):对于因政策性原因形成、确实无法收回的欠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严格审批程序后可予以核销。这属于特别处理,并非普遍权利。
  4. 纳税人的义务与风险

    • 及时告知与举证责任:纳税人主张存在履行障碍的,负有及时(通常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的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破产裁定、医院证明、财产查封文书、权属争议诉讼受理通知书等)予以证明。
    • 不得恶意制造障碍:纳税人不得通过虚假破产、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虚构债务、隐匿财产等方式恶意制造履行障碍。一旦查实,不仅障碍主张无效,还可能被追究逃税、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 障碍消除后的恢复履行: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纳税人必须主动恢复履行补缴义务,否则将面临滞纳金的继续计算以及强制执行措施的恢复。

总结税收核定中的补缴义务履行障碍,是税法在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的同时,对纳税人客观履行困境的一种制度性回应。它平衡了税收征管效率与个案公平,设定了在义务确实难以履行时的合法处理路径,但同时也要求纳税人诚信主张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防止权利滥用。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义务履行障碍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义务履行障碍,是指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要求其补缴税款的核定决定后,在履行该补缴义务过程中,遇到的、非因其主观恶意导致的、使其暂时或永久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该义务的客观困难或法律上的阻却事由。 核心概念与背景 基础关系 :此概念建立在“税收核定”与“补缴义务”已确立的基础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核定”程序,确定纳税人存在少缴、未缴的税款,从而产生了一项新的、具体的“补缴义务”。 问题切入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此项补缴义务。但现实是,纳税人可能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履行。这并非否定义务本身,而是探讨当义务“履行不能”时,税法应如何评价与处理。 法律价值 :承认“履行障碍”的存在,是税法公平原则和比例原则的体现。它旨在区分“有能力而拒不缴纳”(可能涉及处罚)与“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缴纳”两种情形,避免对后者施以不合理的强制或惩罚。 主要类型与具体表现 履行障碍可根据成因分为几大类: 财产性障碍 : 支付不能 :这是最常见的类型,指纳税人因破产、经营严重亏损、资产被查封冻结(非因本次税款)、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其可用于缴纳税款的货币资金及可变现财产不足以清偿补缴税款。核心是缺乏支付能力。 人身性障碍 : 主体资格灭失 :作为纳税人的自然人死亡或失踪,且其遗产不足以清偿税款,或法人、其他组织被注销、宣告破产,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 行为受限 :纳税人因重病、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等,暂时无法亲自处理缴税事宜,且无合法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 法律性障碍 : 权利冲突与顺位 :纳税人的特定财产上已设定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且该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清偿顺序依法优先于税收债权(除个别享有“税收优先权”的税款)。税务机关对该财产的强制执行受到法律限制。 财产权属争议 :拟用于缴税的财产正涉及确权诉讼或存在其他产权纠纷,权属处于不明或待定状态,无法立即处置。 执行法律限制 :法律规定对特定财产(如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未公开的发明等)不得强制执行,若纳税人仅有此类财产,则构成履行障碍。 法律效果与处理程序 当履行障碍出现时,并非免除补缴义务,而是触发一系列特定的法律程序: 中止执行 :对于财产性障碍和部分人身性障碍,纳税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裁定“中止强制执行”。中止期间,暂停计算滞纳金(或可申请减免),暂时不采取新的强制措施。但中止情形消失后(如获得新财产),应立即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 :对于主体资格灭失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确无财产、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等情形,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后,可以作出“终结执行”的决定。这意味着本次执行程序结束,但若未来发现纳税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税务机关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 :在法律允许情况下,如纳税人分立、合并,可变更被执行人;如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股东,可依法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提供担保 :对于暂时性支付困难但有预期收入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提供有效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后,暂缓缴纳。 核销(特别程序) :对于因政策性原因形成、确实无法收回的欠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严格审批程序后可予以核销。这属于特别处理,并非普遍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与风险 及时告知与举证责任 :纳税人主张存在履行障碍的,负有及时(通常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情况的义务,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破产裁定、医院证明、财产查封文书、权属争议诉讼受理通知书等)予以证明。 不得恶意制造障碍 :纳税人不得通过虚假破产、无偿或明显低价转让财产、虚构债务、隐匿财产等方式恶意制造履行障碍。一旦查实,不仅障碍主张无效,还可能被追究逃税、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障碍消除后的恢复履行 :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纳税人必须主动恢复履行补缴义务,否则将面临滞纳金的继续计算以及强制执行措施的恢复。 总结 : 税收核定中的补缴义务履行障碍 ,是税法在确保国家税款应收尽收的同时,对纳税人客观履行困境的一种制度性回应。它平衡了税收征管效率与个案公平,设定了在义务确实难以履行时的合法处理路径,但同时也要求纳税人诚信主张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防止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