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规则
字数 1737 2025-12-11 11:32:19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规则
第一步:概念与法律基础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规则,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即使一方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即构成“不当得利”),但法律基于某种价值考量或政策取向,明确规定受损方不得主张返还该利益的制度。其核心在于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一债权请求权的限制或阻却。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三种法定的排除情形,这是该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
第二步:三种法定排除情形的详解(基于《民法典》第9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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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 定义与目的:指给付人基于社会普遍认可的道德观念、伦理亲情或善良风俗,而非基于法律义务,向受益人进行的财产或劳务给予。例如,侄子对无法律扶养义务的叔父提供的生活费资助、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出于道义感进行的自愿清偿、基于无法律约束力的婚约给予的彩礼(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可能被认定)。
- 排除理由:法律旨在尊重和维护社会公序良俗,鼓励和肯定符合道德的行为。若允许返还,将与社会正面道德评价相悖,不利于弘扬善良风俗。
- 关键点:判断是否属于“道德义务”需结合具体社会环境和一般社会观念,而非给付人个人主观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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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 定义与目的: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主动向债权人提前清偿债务。
- 排除理由:此类清偿是对自身期限利益的放弃,是债务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处分自由,承认其清偿行为的有效性。若允许债务人以“提前清偿时无债务到期这一法律原因”为由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将严重破坏交易稳定性和诚实信用原则。
- 关键点:此处的“清偿”需是债务人自愿、主动的行为。如果是因为对债务存在与否、数额或履行期发生认识错误而提前给付,则可能涉及另一种排除情形或构成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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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定义与目的:指给付人明确知道自己不负有某项债务,仍然主动向他人(通常是误以为的“债权人”)进行给付。
- 排除理由:此规则旨在防止“出尔反尔”的行为,维护法律行为的严肃性和禁反言原则。给付人在明知的情况下自愿处分财产,法律推定其具有终局性地转移财产的意思,事后不得反悔。
- 关键点:“明知”是主观要件,需由主张适用此排除规则的受益人(收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若给付人是因重大误解(如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认识错误)而给付,则可能不适用此排除规则,受损方可能享有撤销权。
第三步:排除规则与“不法原因给付”的关系探讨
- 概念:指给付人出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原因(如行贿、支付赌债、支付雇凶报酬等)而进行的给付。
- 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未明确规定“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但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普遍接受“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或“双方违法,给付物应予收缴”的原则。
- 与法定排除规则的关系:虽然未列入《民法典》第985条,但“不法原因给付”在效果上构成了对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更彻底排除。其法理基础在于“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利”以及“法律不保护非法权益”。法院对因此产生的纠纷,通常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请求,并对涉案财物依法予以收缴。
第四步:排除规则的适用与例外
- 举证责任:主张适用排除规则、阻却对方返还请求权的一方(通常是受益人),应就存在排除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例如,证明对方是为履行道德义务、明知无债务而清偿等。
- 除外情形:即使存在上述排除事由,如果受益人其后取得利益的法律根据丧失(例如,基于道德义务的给付所依赖的特定道德情境事后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或提前清偿后债务被确认为自始无效),受损方在特定条件下仍可能重新获得返还请求权,但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并谨慎判断。
- 与相关制度的区分:需注意与赠与合同、债务免除等法律行为的区分。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规则,处理的是“无法律根据”前提下是否允许“回转”的问题;而赠与、债务免除本身就是设立或消灭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根据)。
总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排除规则,是在不当得利制度内部设置的平衡阀,其价值在于协调“矫正非正常利益变动”与“维护意思自治、公序良俗、交易安全”等多重法律价值之间的关系。理解该规则,关键在准确把握三种法定情形的构成要件、法理基础及其与“不法原因给付”等相近概念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