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核定中的听证记录效力
字数 1581 2025-12-11 12:20:11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记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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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界定
税收核定中的听证记录,是指在税务机关就特定税收核定事项(例如,处罚较重或案情复杂需听证的情形)依职权或依纳税人申请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由税务机关制作的、以书面或其他法定形式固定下来的,完整记载听证会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调查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纳税人或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质证意见以及听证会进程等全部内容的文件。它不是一份简单的会议纪要,而是整个听证程序合法进行的核心载体和法律文书的组成部分。 -
法律属性与功能
听证记录的效力源于其独特的法律属性,主要承载三项核心功能:- 程序证明功能:听证记录是证明听证程序是否合法、规范举行的首要证据。它记录了是否依法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是否到场、权利是否得到告知、发言顺序是否合规等程序性事项。
- 事实与证据固定功能:这是其核心功能。记录中将调查人员提出的拟作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以及纳税人就此进行的反驳、提出的新证据、质证意见等全景式固定下来。它确保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内容不会被遗忘或曲解。
- 决定依据功能:听证记录是税务机关在听证会后,作出最终税收核定决定(如税务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时必须依赖和考量的基础材料。根据案卷排他性原则(已在列表),税务机关原则上不能依据未经听证记录记载、未经当事人质证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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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的具体体现
听证记录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 对内效力(对税务机关的约束力):
- 决定基础:最终作出的税收核定决定,其认定的事实、采纳的证据、适用的法律理由,应当与听证记录中经过辩论和质证的内容相一致或有明确的逻辑关联。不得“听而不取”,使听证流于形式。
- 案卷组成部分:听证记录是“税收核定案卷”的核心部分。在后续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应当向复议机关或法院提交完整的听证记录,以证明其决定的程序正当性与实体合理性。
- 对外效力(对纳税人及后续程序的影响):
- 权利保障凭据:记录是纳税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程序性权利的书面证明。如果记录缺失关键申辩内容,可能成为纳税人主张程序违法、权利受损的理由。
- 司法审查对象:在针对税收核定决定提起的诉讼中,法院会将听证记录作为审查重点。通过审查记录,判断税务机关是否充分听取了纳税人意见,是否基于记录中的有效证据和辩论作出决定,从而评价行政程序的合法性与决定的公正性。
- 对内效力(对税务机关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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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瑕疵与法律后果
听证记录的效力可能因制作或使用不当而产生瑕疵,导致相应法律后果:- 记录不完整或重大遗漏:如遗漏了纳税人核心的申辩理由或关键质证意见,可能被认定为听证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构成程序违法。
- 记录未经核对确认:正式听证记录通常需要由听证参加人(特别是纳税人或其代理人)阅读核对并签字确认。未经确认的记录,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易受质疑。
- 决定与记录内容脱节:税务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完全无视听证记录中提出的有力反驳或新证据,且未说明理由的,该决定可能因“任意裁量”或“程序空转”而被撤销或确认违法。
- 无正当理由拒绝制作或提供记录:这本身即构成严重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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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意义与审查要点
理解听证记录效力,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至关重要:- 对纳税人而言:应重视在听证会上的充分陈述与举证,并认真核对听证记录,确保己方意见被准确、完整记录。在后续救济程序中,可主动要求调阅听证记录,并将其作为质疑决定程序与实体问题的重要依据。
- 对税务机关而言:必须规范、客观、全面地制作听证记录,将其视为防范执法风险、确保决定经得起审查的关键环节。决定的理由说明部分,应体现对听证记录中意见的审慎考量与回应。
- 对复议机关和法院而言:审查税收核定决定的合法性时,会将听证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最终决定与记录的关联性,作为判断行政程序是否正当、决定是否“以事实为依据”的核心审查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