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
字数 1191 2025-12-11 12:30:37

《劳动合同法》词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

  1. 基本概念
    这个词条描述的是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其工作年限(俗称“工龄”)可以跨用人单位连续计算的法律规定。具体情形是:劳动者并非因为自身原因(如主动辞职),而是被“原用人单位”通过某种方式安排到了“新用人单位”工作。这里的“安排”是关键,意味着工作单位的变动并非劳动者主动发起或基于其个人意愿的选择,而是由原单位或相关方主导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入新单位的工龄。

  2. 核心法律依据
    此概念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该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表明,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导致的单位变动中,其工龄得以延续的权利。

  3. “非因本人原因”的常见情形
    理解“非因本人原因”是掌握此词条的关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非因本人原因”:

    •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但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例如,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集团内公司间的调动)。
    • 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 其他合理情形。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单位变动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意志或客观经营需要,而非劳动者的个人选择。
  4. “工龄连续计算”的具体法律效果
    工龄连续计算最主要的法律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

    • 计算经济补偿金:当新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时,应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这会直接导致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增加。
    •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意味着,劳动者在原单位和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以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等法定条件。
  5. 经济补偿支付的特殊处理
    如前引法条后半段所述,存在一种例外情况:如果原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到新单位时,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那么新用人单位未来在计算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就可以“清零”计算,即只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原单位的工龄。这可以理解为原单位通过支付补偿“买断”了之前的工龄,新单位不再对该段工龄负责。如果原单位未支付,则合并计算的义务由新单位承担。

《劳动合同法》词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工龄连续计算 基本概念 这个词条描述的是劳动者在特定情况下,其工作年限(俗称“工龄”)可以跨用人单位连续计算的法律规定。具体情形是:劳动者并非因为自身原因(如主动辞职),而是被“原用人单位”通过某种方式安排到了“新用人单位”工作。这里的“安排”是关键,意味着工作单位的变动并非劳动者主动发起或基于其个人意愿的选择,而是由原单位或相关方主导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入新单位的工龄。 核心法律依据 此概念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该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表明,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导致的单位变动中,其工龄得以延续的权利。 “非因本人原因”的常见情形 理解“非因本人原因”是掌握此词条的关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情形通常被认定为“非因本人原因”: 用人单位安排 :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但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例如,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或集团内公司间的调动)。 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 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 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 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 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其他合理情形。核心判断标准在于,单位变动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意志或客观经营需要,而非劳动者的个人选择。 “工龄连续计算”的具体法律效果 工龄连续计算最主要的法律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 计算经济补偿金 :当新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计算“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时,应将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这会直接导致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增加。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情形,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龄连续计算意味着,劳动者在原单位和新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以满足“连续工作满十年”等法定条件。 经济补偿支付的特殊处理 如前引法条后半段所述,存在一种例外情况: 如果原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到新单位时,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 ,那么新用人单位未来在计算解除/终止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就可以“清零”计算,即只计算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再合并计算原单位的工龄。这可以理解为原单位通过支付补偿“买断”了之前的工龄,新单位不再对该段工龄负责。如果原单位未支付,则合并计算的义务由新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