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家间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
接下来,我将为您循序渐进地讲解国际法中“国家间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这一知识体系。我们将从核心概念出发,逐步深入到各种具体方法及其相互关系。
第一步:核心定义与基本原则
“国际法上的国家间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是指,主权国家之间在发生关于事实、法律或利益的争执(即国际争端)时,为求得争端的解决,而采用的不涉及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各种程序性方式。其存在和适用建立在两项根本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上:
- 禁止使用武力原则:除《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自卫和安理会授权等例外情况外,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有义务不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这从反面强制要求国家必须寻求和平解决争端。
-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是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相辅相成的积极义务。它要求各国有义务以和平方法解决彼此间的国际争端,以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第二步:方法的分类框架
根据解决过程中第三方介入的程度以及解决方案是否具有强制性,和平解决方法主要分为两大类:
- 非第三方解决方法(或政治解决方法):争端当事方直接通过协商解决,解决方案的达成主要依赖于各方的政治意愿和妥协。结果通常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 第三方解决方法:引入争端当事方以外的第三方协助或决定解决。根据第三方的作用和结果的性质,又可分为:
- 外交或政治方法:第三方主要起促进、斡旋、调停等作用,协助当事方达成协议,结果仍取决于当事方的同意。
- 法律解决方法:由独立的第三方(常设或特设机构)根据国际法对争端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第三步:具体方法详解(从非强制到强制)
以下是各种具体方法,按典型流程和第三方介入深度递增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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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争端当事方之间通过直接的外交沟通,旨在澄清事实、交换观点、寻求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这是最基础、最常用、且通常是首选的方法,贯穿于其他所有方法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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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由争端方以外的第三方(国家、国际组织或个人)提供各种协助,以促成争端方开始或重新进行谈判。斡旋者本身不直接参与谈判,也不提出具体解决方案,主要扮演沟通桥梁和创造对话氛围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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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停:比斡旋更进一步。调停者不仅促成谈判,还积极参与谈判过程,为讨论提供基础,甚至提出自己的(非强制性的)解决建议,以调和各方对立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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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适用于事实不清的争端。当事方同意设立一个国际调查委员会,就引起争端的事实进行公正的调查,查明真相并出具调查报告。报告本身不提出解决建议,仅为当事方自行解决争端提供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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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一种综合性的方法。通常设立一个常设或特设的调解委员会,其职责包括调查争端事实,并提出包含具体解决条件的建议。调解报告对当事方无法律约束力,但具有重要的说服和劝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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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一种法律解决方法。当事方根据协议(仲裁协定),将争端提交给它们自行选任的仲裁员组成的法庭进行审理。当事方通常也同意遵守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国际法(或当事方约定的其他准则)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自愿但具有约束力”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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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决:最主要、最权威的形式是在常设国际司法机构进行诉讼,特别是:
- 国际法院: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国家可以自愿选择将其法律争端提交国际法院审理。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对案件当事国具有约束力。这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最高法律形式。
- 其他国际法院或法庭:如国际海洋法法庭、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等,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提供司法或准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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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尤其是通过联合国体系。
-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及侵略行为,可提出建议、进行调停或采取强制措施。其有关执行行动的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
- 联合国大会:可就任何国际争端或情势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其决议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具有重要的政治和道义影响力。
- 区域性国际组织:如欧洲联盟、非洲联盟等,在其组织框架内也设有和平解决成员间争端的机制。
第四步:方法的选择与相互关系
- 自由选择原则:国际法并未规定必须使用哪种具体方法,当事国有权自由选择其认为合适的和平解决方法。这被称为“自由选择逢法”原则。
- 方法的并用与递进:上述方法并非相互排斥。实践中,争端往往从谈判开始,谈判失败可能依次尝试斡旋、调停,最后诉诸仲裁或司法解决。许多国际条约也规定了“逐步解决”的条款。
- 和平解决义务的绝对性:无论选择哪种或哪几种方法,和平解决的义务是绝对的。这意味着,即使一种方法失败,争端方也不能转而使用武力,而应继续寻求其他和平方法。未能解决争端本身,不构成使用武力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