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
字数 1512 2025-12-11 16:40:10
国际法上的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
我们先从最基本的概念开始。国际水道指的是其组成部分位于不同国家的水道,比如一条流经多个国家的河流(如多瑙河、湄公河)或跨界的湖泊、地下水层。对国际水道的研究和应用分为两大领域:航行使用 和 非航行使用。我们今天要聚焦的,就是除了航运之外,对水道水资源的其他所有利用方式,即“非航行使用”。
第一步:理解“非航行使用”的具体范围
这个词条涵盖的活动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 生活与市政用水:城乡居民日常饮用、卫生等。
- 农业灌溉:这是国际水道用水量最大的部分之一。
- 工业生产:包括冷却、制造流程等。
- 水力发电:修建水坝和电站利用水能。
- 养殖业:渔业和其他水产养殖。
- 娱乐与旅游。
- 环境保护:维持河流生态系统健康所需的基本流量。
第二步:核心法律问题与原则的演变
为什么需要专门的国际法规制“非航行使用”?因为当一个上游国筑坝蓄水用于灌溉或发电时,可能直接导致下游国水量减少、水质恶化,从而引发国家间争端。历史上,对此有过不同理论:
- 绝对领土主权论(哈蒙主义):主张流域国在其境内可任意利用水流,不顾对下游国的影响。此理论已被现代国际法摒弃。
- 绝对领土完整论:主张下游国有权获得未经改变的水流自然状态。此理论也未被普遍接受。
- 有限领土主权论(社区利益论):这是现代国际法确立的原则。它认为各流域国对国际水道享有使用权,但此权利受限于不对他国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这意味着权利与义务是平衡的。
第三步:现代国际法的核心原则
基于“有限领土主权论”,形成了规制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的几项核心习惯国际法原则,主要体现在1997年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和2014年联合国《跨界含水层法条款草案》中:
- 公平合理利用原则:这是根本原则。它要求流域国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和情况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分享水道的利用。相关因素包括:
- 地理、水文、气候等自然因素。
- 各流域国的社会、经济需求。
- 对水道现有和潜在的利用。
- 水道水资源的保护、开发、节约措施。
- 某项利用对他国的影响。
- 不存在任何因素的优先性,需在所有因素间进行综合权衡。
- 不造成重大损害义务:这是核心义务。各流域国在利用水道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对其他流域国造成重大损害。此义务并非绝对禁止一切损害,而是要求采取“应有注意”的预防措施。当公平合理利用与不造成重大损害发生冲突时,二者需协调适用,但一般认为,不造成重大损害是实现公平合理利用的底线约束。
- 合作原则:这是实施路径。要求流域国就水道的管理、保护、可持续利用等事宜进行合作,具体形式包括定期交换数据与信息、就计划采取的措施进行事先通知、协商与谈判(这是程序核心)、建立联合管理机构等。
第四步:实施与争端解决
这些原则的落实依赖于具体程序:
- 事先通知与协商:一国计划实施可能对他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措施(如新建大坝)前,必须及时通知他国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收到通知国应在规定期限内(通常6个月)研究并回复。双方应就此进行善意协商,甚至谈判,以达成公平的安排。但这不意味着下游国拥有“否决权”。
- 争端解决:若协商失败,当事国可诉诸调查、斡旋、调停、和解等政治方法,或仲裁、司法解决(如国际法院)等法律方法。1997年公约规定了强制性事实调查程序作为最后手段。
总结来说,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 的国际法制度,是以 “公平合理利用” 为权利基石,以 “不造成重大损害” 为义务边界,并通过 “合作” 及相关程序机制来协调各流域国利益,旨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与保护,维护国际水道的和平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