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要件
字数 1689 2025-12-11 16:45:34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上抵销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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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概念
- 首先,理解“诉讼上抵销”本身。它是指在民事诉讼进行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债权请求,向受诉法院主张自己拥有可对原告主张的、在诉讼前已存在的另一债权,并明确表示以其债权额在对等数额内抵销原告的债权请求,从而使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消灭的一项防御方法或反请求主张。其核心在于,在法庭辩论中提出一项旨在消灭或减少对方请求的主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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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的定义与分类
- “要件”是指法律为使某一行为(如诉讼上抵销)产生预期法律效果(如使对方请求消灭)所规定的必要条件。如果缺少任一要件,该行为在诉讼法上可能不被允许,或其主张的实体法效果无法在本案中获得审理和判断。
- 诉讼上抵销的要件可以分为两大类:诉讼要件(或称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诉讼要件关乎抵销主张能否在本次诉讼中被合法地提出和审理;实体要件则关乎抵销主张在实体法上是否成立,进而能否实际发生抵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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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要件(程序要件)
- 主动债权的当事人适格:主张抵销的被告,必须是其所主张的主动债权的权利人,原告必须是该主动债权的债务人。即债的关系发生在本案原、被告之间。
- 主张时期:必须在事实审的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一旦言词辩论终结,法院将依据已固定的诉讼资料作出裁判,之后提出的抵销主张,本案法院不予审理,权利人可另行起诉主张。上诉审若为法律审,亦不得提出新事实(包括抵销主张)。
- 主张方式:必须向审理本诉请求的同一法院提出,并且通常要求以书面或言辞的方式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说明用以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内容、数额,并明确表达抵销的意思。这区别于单纯的抗辩(如否认债权存在),是一种积极的、独立的权利主张。
- 诉讼系属:抵销主张虽然以主动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但其提出和审理依附于本诉。本诉因撤回、判决等终结后,在诉讼中提出的抵销主张,其是否成立的判断对剩余债权或后续争议可能产生争点效,但抵销本身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若未获审理或未完全了结,需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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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要件
- 主动债权的有效性:被告所主张的用于抵销的债权(主动债权)必须在实体法上是真实、合法、有效存在的。如果主动债权本身不成立、无效、已被清偿或已过时效且对方主张时效抗辩,则抵销的基础不存在。
- 主动债权的已届清偿期:原则上,用于抵销的主动债权必须已到履行期限(已届清偿期)。但若被动债权(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债权)已到期,即使主动债权未到期,主张抵销的被告自愿放弃其期限利益,法律通常允许其抵销。
- 抵销的适状(抵销容许性):双方互负的债务,其标的物种类、品质必须相同。这是法定抵销的核心实体要件。例如,金钱债务之间、同种类同品质的货物之间可以抵销。如果种类、品质不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这属于合意抵销,在诉讼中可作为和解或契约内容)。
- 无法律上的禁止:双方的债权必须不属于依法不得抵销的类型。例如,故意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侵权债务人不得以其对受害人的其他债权主张抵销(但受害人可主张抵销);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如抚养费、抚恤金、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劳动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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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审查与法律效果
- 在诉讼中,被告提出抵销主张后,法院的审查是两步走:
- 审查诉讼要件:首先判断抵销主张的提出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如是否在辩论终结前提出)。若不符合,法院将驳回该抵销主张的程序申请,不对其进行实体审理。
- 审查实体要件:在符合诉讼要件的前提下,法院需对抵销主张进行实体审理。这相当于审理了一个“案中案”——被告的主动债权是否成立。法院需组织双方就该主动债权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 若经审理,法院认定抵销主张的全部实体要件均满足,则产生抵销权行使的实体法效果,即原、被告互负的债务在等额范围内消灭。体现在判决上,法院将驳回原告相应部分的诉讼请求。
- 若主动债权不成立或不能满足全部实体要件,则抵销主张不生效,法院将不采纳该防御理由,并依据其他事实和法律对原告的请求作出裁判。关键在于,对抵销主张的实体审查及其成立与否的判断,无论结果如何,都会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已被判断过的主动债权债务关系另行起诉争议。
- 在诉讼中,被告提出抵销主张后,法院的审查是两步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