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
字数 1578 2025-11-10 17:42:50

专利侵权

  1. 基本概念
    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科学实验、强制许可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未经允许,用了别人的专利”。

  2. 侵权的核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最基本原则。其含义是:只有当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以下简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时,才构成侵权。

    •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而不是说明书或附图。权利要求书就像是专利的“土地证”,明确了其保护边界。
    • 具体操作:将专利权利要求分解为若干个必要技术特征(A, B, C, D),再将被控侵权物也分解为对应的技术特征(A', B', C', E)。
      • 如果 A'=A, B'=B, C'=C, E=D(即包含了所有特征),则构成侵权。
      • 如果缺少其中一个特征,例如只有 A', B', C',而没有 D,则不构成侵权(缺少技术特征)。
      • 如果特征E与D不完全相同,则需要进入下一步判断。
  3. 对等同原则的运用
    在实践中,完全一模一样的抄袭很少见,侵权者往往会稍作修改。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法律引入了“等同原则”。

    • 定义:被控侵权物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虽然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二者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替换对于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 举例: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连接方式是“铆接”,而被控侵权物采用了“螺丝连接”。虽然字面不同,但二者都是通过机械紧固件实现连接功能,效果类似,且这种替换是显而易见的。此时,可以认定“螺丝连接”与“铆接”为等同技术特征。
    • 注意:等同原则的适用不能扩大到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展到申请日时已有的公知技术(现有技术)。
  4. 侵权行为的类型
    根据我国《专利法》,侵权行为主要分为:

    •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 制造行为:生产、加工受专利保护的产品。
      •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上述产品。
      • 使用专利方法: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方法。
      •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
      •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5. 不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形(抗辩理由)
    即使行为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构成侵权,常见抗辩理由包括:

    •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是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或设计。
    • 权利用尽: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售出后,他人再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 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 科研和实验目的: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博拉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
  6. 侵权认定的程序与法律后果

    • 程序:通常由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可能涉及复杂的技术比对,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技术特征分解和对比辩论。
    • 法律后果:一旦认定侵权成立,侵权人将承担:
      • 停止侵权: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等侵权行为。
      • 赔偿损失:根据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或法定赔偿(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判定)来计算。
      • 消除影响:如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可能需公开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
专利侵权 基本概念 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如科学实验、强制许可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受专利权保护的技术方案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未经允许,用了别人的专利”。 侵权的核心判定原则:全面覆盖原则 这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最基本原则。其含义是:只有当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以下简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 完全覆盖 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 全部 必要技术特征时,才构成侵权。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而不是说明书或附图。权利要求书就像是专利的“土地证”,明确了其保护边界。 具体操作 :将专利权利要求分解为若干个必要技术特征(A, B, C, D),再将被控侵权物也分解为对应的技术特征(A', B', C', E)。 如果 A'=A, B'=B, C'=C, E=D(即包含了所有特征),则构成侵权。 如果缺少其中一个特征,例如只有 A', B', C',而没有 D,则不构成侵权(缺少技术特征)。 如果特征E与D不完全相同,则需要进入下一步判断。 对等同原则的运用 在实践中,完全一模一样的抄袭很少见,侵权者往往会稍作修改。为了有效保护专利权,法律引入了“等同原则”。 定义 :被控侵权物中的某个或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 相比,虽然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二者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 。并且,这种替换对于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举例 :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连接方式是“铆接”,而被控侵权物采用了“螺丝连接”。虽然字面不同,但二者都是通过机械紧固件实现连接功能,效果类似,且这种替换是显而易见的。此时,可以认定“螺丝连接”与“铆接”为等同技术特征。 注意 :等同原则的适用不能扩大到将专利保护范围扩展到申请日时已有的公知技术(现有技术)。 侵权行为的类型 根据我国《专利法》,侵权行为主要分为: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 : 制造行为 :生产、加工受专利保护的产品。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行为 :使用、承诺销售、销售、进口上述产品。 使用专利方法 :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方法。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 :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 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不视为侵权的例外情形(抗辩理由) 即使行为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特定情况下也不构成侵权,常见抗辩理由包括: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 :被控侵权物使用的是申请日以前已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或设计。 权利用尽 :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其许可人售出后,他人再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构成侵权。 先用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临时过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其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或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科研和实验目的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博拉例外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 侵权认定的程序与法律后果 程序 :通常由专利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中,可能涉及复杂的技术比对,法院会组织双方进行技术特征分解和对比辩论。 法律后果 :一旦认定侵权成立,侵权人将承担: 停止侵权 :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等侵权行为。 赔偿损失 :根据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或法定赔偿(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判定)来计算。 消除影响 :如侵权行为对专利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可能需公开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