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生效
字数 1208 2025-12-11 18:21:29
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在法律上产生约束力。它的核心在于确定一个时间点,从该时点起,受要约人获得了做出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权利。其效力遵循“到达主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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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核心原则:到达主义
- 基本定义:在中国大陆合同法下,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必须送达至受要约人,并使其处于可以了解要约内容的状态时,方为生效。这区别于“发信主义”(即要约人发出要约即生效)。
- 法律目的:到达主义旨在平衡双方利益。一方面,在要约到达前,受要约人不知悉其内容,不应受约束;另一方面,这也给予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前撤回的机会,保护了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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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达”的认定标准
- 核心是“控制范围”:所谓“到达”,并非指受要约人必须实际阅读或知悉了要约的全部内容,而是指要约已经送达到了受要约人通常能够控制的地域范围(如住所、营业地、指定的代收系统),并且处于其可以合理知悉的状态。
- 具体判断:
- 对话方式(如当面、电话交谈):要约的发出与到达同步,在受要约人了解其内容时即时生效。
- 非对话方式(如信函、数据电文):
- 传统信函:投入受要约人指定的信箱或送达其营业场所、住所,由有权接收的文书人员签收时,视为到达。
- 数据电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工具等):该电文进入受要约人指定的特定系统时,视为到达时间。若未指定特定系统,则该电文首次进入受要约人的任何系统时,视为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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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的法律后果
- 一旦要约生效,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约束力:
- 对受要约人:授予其承诺的权利。从生效时起,受要约人取得了通过做出有效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但请注意,这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受要约人原则上没有必须回复或承诺的义务。
- 对要约人:产生形式上的约束力。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或者在合理期限内(若要约未定明期限),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其要约(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撤回和撤销除外),必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的拘束,等待受要约人的回应。
- 一旦要约生效,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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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与“要约的发出”区别:发出是事实行为,指要约人将要约内容表达完毕并脱离其控制(如将信件投入邮筒)。生效是法律行为,产生上述法律效力。发出不等于生效,中间存在时间差。
- 与“要约的撤回”区别:撤回发生在要约尚未生效之前(即撤回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目的是阻止要约生效。而生效是要约约束力产生的起点。
- 与“要约的撤销”区别: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目的是消灭已生效要约的约束力。生效是撤销发生的前提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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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的处理
- 公告要约:以广告、公示等方式作出的要约(如自动售货机的设置),通常自该公告为不特定受要约人所能了解之时起生效。
- 向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出的要约:若要约到达其法定代理人,对法定代理人生效;若要约直接到达该无/限制行为能力人本人,通常仍需待其法定代理人知悉后方可主张已生效并对该法定代理人产生约束力,以保护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