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的权力与义务
字数 1856 2025-12-11 18:32:01
仲裁庭的权力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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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与法律渊源
- 定义:仲裁庭的权力,是指仲裁庭在仲裁程序中,为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依法或依据当事人授权所享有的各项职权。仲裁庭的义务,则是其行使权力时必须履行的法定或约定的责任。
- 法律渊源:主要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国家仲裁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二是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各仲裁机构的规则);三是当事人之间有效的仲裁协议。权力与义务的内容是上述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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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核心权力(职权)
- 程序管理权:仲裁庭有权决定和管理仲裁程序的进行,这是其最基本和广泛的权力。具体包括:
- 确定程序事项:决定仲裁语言、举证期限、开庭时间与方式(如线下或线上)等。
- 推进程序: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交陈述和证据,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需要开庭审理或仅进行书面审理。
- 决定程序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程序性异议(除管辖权异议外)作出决定。
- 自裁管辖权:仲裁庭有权审理并决定其自身对案件是否拥有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和范围的审查权。这是现代仲裁法的基本原则。
-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权:仲裁庭有权审查和认定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并在此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同时,有权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法律(在当事人未选择时)对争议作出法律上的判断。
- 作出裁决权:在程序终结后,仲裁庭有权根据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反请求以及相关费用等问题作出具有终局约束力的书面裁决。
- 发布程序性命令和临时措施权:
- 程序性命令:为保障程序顺利进行,可就证据保全、财产保全(需通过法院执行)、证人出庭、保密等事项发布命令。
- 临时措施:根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具体规定,许多现代仲裁规则(如UNCITRAL规则、ICC规则)授权仲裁庭在最终裁决前,应一方当事人请求,下令采取临时措施以维持现状、防止损害发生或保全资产等。
- 决定仲裁费用权:仲裁庭有权在最终裁决中确定仲裁费用的总额(包括仲裁员报酬、机构管理费、当事人律师费等),并决定其在当事人之间的分担比例。
- 程序管理权:仲裁庭有权决定和管理仲裁程序的进行,这是其最基本和广泛的权力。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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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核心义务(职责)
- 独立与公正义务:这是仲裁员(及由其组成的仲裁庭)最根本的义务。仲裁庭必须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平等对待各方,不得与任何一方有利益关系或私下接触。
- 遵守管辖权范围义务:仲裁庭必须在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范围和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范围内行使权力、作出裁决,不得“超裁”。
- 遵守程序正当性义务:仲裁庭必须确保仲裁程序符合当事人约定及仲裁规则,给予各方当事人充分、平等的陈述案情、辩论和举证的机会。这是“正当程序”原则的核心要求,也是裁决日后得以顺利执行(避免因程序不当被撤销或拒绝承认执行)的关键。
- 勤勉高效义务:仲裁庭有义务在仲裁规则或法定期限内,以合理勤勉的方式推进程序并及时作出裁决,避免不必要的拖延。
- 保密义务: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仲裁庭成员应对案件审理过程、合议情况及不公开的裁决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 说明裁决理由义务: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无需说明理由(实践中罕见,且部分国家法律不允许),仲裁庭必须在裁决书中详细阐明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得出裁决结论的逻辑推理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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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与义务的边界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
- 强制性规定的边界:仲裁庭的权力与义务受到仲裁地法(仲裁程序法)中强制性规定的限制。例如,仲裁庭必须遵守最基本的程序公正标准,其裁决不能违反仲裁地的公共政策。
- 当事人协议扩权或限权:在强制性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协议或共同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扩大或限制仲裁庭的某些具体权力。例如,当事人可以明确授权仲裁庭进行“友好仲裁”(按公允善良原则裁决),或约定排除仲裁庭发布特定类型临时措施的权力。
- 与仲裁机构权力的划分:在机构仲裁中,部分程序管理权力(如确定仲裁员报酬、形式审查裁决书、决定仲裁员回避的初步审查等)由仲裁机构行使,仲裁庭则专注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和裁决。两者权力划分由仲裁规则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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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 对仲裁员个人:可能构成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严重失职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所属仲裁机构或专业组织的纪律处分。
- 对仲裁程序及裁决:仲裁庭严重违反核心义务(尤其是独立公正义务或正当程序义务),将导致其作出的裁决面临被仲裁地法院撤销的风险。在执行阶段,也可能成为被执行人向执行地法院提出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法定抗辩理由(例如,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