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关联交易的特殊规制
字数 1331 2025-12-11 18:37:17
《商业银行法》中的“关系人”关联交易的特殊规制
第一步:明确“关系人”与“关联交易”的基本定义
- “关系人”的法定范围:在银行法中,特别是在《商业银行法》中,“关系人”并非指一般的社会关系,而是有明确法律界定的特定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如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二是上述内部人所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明确界定范围是防止利益输送的第一步。
- “关联交易”的本质: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与其关系人之间发生的资源、服务或义务转移的行为。在银行业,最常见的关联交易形式是信贷交易(即贷款),但也包括担保、资产转让、服务提供等。其核心特征是交易双方存在可能影响交易公正性的特殊关系。
第二步:理解为何要对“关系人”关联交易进行特殊规制
- 核心风险:利益冲突与滥用权力。银行内部人(如董事、高管)同时具备决策权和信息优势。若无约束,他们可能将银行资金以更优惠的条件(如更低的利率、更宽松的担保)贷给自己或自己关联的企业,从而损害银行及其他存款人、股东的利益。
- 危害后果:这种滥用会导致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下降,风险过度集中,甚至引发信贷腐败,最终危及银行的审慎经营与稳健性,可能损害金融体系安全。因此,规制此类交易是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第三步:掌握法律规制的具体措施与核心要求
法律并非禁止所有关联交易,而是通过一套严格的程序进行管控,核心是程序公正、条件公允、信息公开。
- 禁止性规定:《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即无需担保的贷款)。这是最严格的禁令,因为信用贷款风险最高,最易被滥用。
- 附条件许可:对于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法律允许但设置了严格前提:其贷款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同类借款人的贷款条件。这意味着利率、期限、担保物评估等所有条款,都必须与非关系人客户在同一标准下进行,不能有任何特殊优惠。
- 内部决策程序隔离:关联交易的审议必须遵循严格的回避制度。例如,在董事会或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相关贷款时,与该交易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委员必须回避表决,由无利害关系的决策者进行公正审批。
- 信息披露与报告: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关联交易管理体系,对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逐笔登记、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需按规定向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如监事会)以及外部监管机构(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接受监督。
第四步:了解监管与违规后果
- 持续监管:监管机构会将银行与关系人的关联交易作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重点,评估其内部控制的完备性和交易条件的公允性。
- 法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的,监管机构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损失的,将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罚款,甚至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总结来说,对“关系人”关联交易的特殊规制,是通过“明确界定、程序约束、条件限同、严格披露、强化问责”这一套组合拳,旨在银行与其内部人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确保银行信贷决策基于商业原则而非私人关系,从而维护银行体系的公平性与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