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范的强制性适用(Mandatory Application of Choice-of-Law Rules)
字数 1970 2025-12-11 19:03:51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范的强制性适用(Mandatory Application of Choice-of-Law Rules)
第一步:基本概念与核心问题
当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它必须解决“应适用哪一国法律”的问题。指导法院作出这一选择的规则,就是“法律冲突规范”。这里的“强制性适用”是指,一旦法院根据本国的国际私法制度(冲突法制度)确定应适用某条具体的冲突规范,法院就必须适用该规范,而没有自由裁量权去忽略它或替换它。这构成了司法审判的一项基本义务。
第二步:强制性的法理基础
- 司法职能的约束:在采用成文冲突法体系的国家(如中国、瑞士、日本),冲突规范是法律的一部分,法官有义务正确适用法律。在判例法国家(如英国、美国),长期确立的冲突法先例对下级法院同样具有约束力。
- 法律确定性与可预见性:强制性适用确保了法律选择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当事人可以事先预见到,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如合同、侵权、继承)将根据特定的连接点(如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继承人国籍国)指向特定的法律体系。这种确定性是跨国交易和民事活动的重要保障。
- 防止“挑选法院”:如果冲突规范的适用是任意的,原告会选择在那些会适用对其有利的实体法的国家起诉。强制性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种策略,因为无论在哪国起诉,只要该国冲突规范相同,最终指向的准据法理论上也应相同。
- 实现国际协调目标: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对同一涉外案件,无论在哪国审理,都应适用同一实体法,从而得到一致的判决结果。强制性、统一地适用冲突规范,是迈向这一目标的基础。
第三步:与“任意性适用”理论的对比
为了深入理解“强制性”,需了解与之对立的学术观点——“冲突规范任意适用论”。
- 任意适用论主张:冲突规范主要旨在保护私人的国际利益,而非国家公共利益。因此,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在诉讼中提出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当事人(通常双方)均未主张应适用外国法,并同意或默许适用法院地法,则法院可以仅适用法院地法审理,而不必依职权主动查明和适用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国法。
- 强制性适用论反驳:冲突规范是法律的一部分,其适用与否不属于当事人可处分的权利。确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法官的职责,不能因当事人的沉默或协议而改变。许多现代成文法明确要求法院必须依职权适用冲突规范(例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条、欧盟《罗马条例I》和《罗马条例II》序言及正文精神)。
第四步:强制性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 法院依职权启动:在诉讼中,即使当事人未提及法律选择问题,法官也应主动考虑案件的涉外性,并适用相应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准据法。例如,在审理一起涉外合同纠纷时,法官不能仅因为双方律师都引用本国法辩论,就直接适用法院地法,而必须先根据冲突规范判断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 依职权查明外国法:一旦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法院通常有义务(或至少有权限)主动查明该外国法的内容,而不能简单以“外国法无法查明”为由直接适用法院地法,除非在穷尽合理途径后仍无法查明。
- 对“法律规避”的审查:强制性适用要求法院审查当事人是否通过人为制造连接点来规避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法律规避/欺诈设立)。如果构成规避,法院将不适用当事人意图引导的冲突规范,而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
- 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关系:在合同等领域,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这种“意思自治”本身是由冲突规范(如“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所授权的。因此,当事人的选择必须在冲突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这恰恰体现了冲突规范框架的强制性。超出范围的选法(如违反强制性规则)无效。
第五步:例外与限制
强制性适用并非绝对,存在若干重要的例外和平衡机制:
- 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冲突规范通常只调整“实质问题”。对于“程序问题”,各国普遍强制性适用法院地法。如何区分实质与程序,本身也是一个需要处理的问题。
- 公共秩序保留:如果冲突规范指向的外国法的适用结果,将明显违背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法院可以援引该制度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这是对强制性适用的一个安全阀式的例外。
- 强制性规则(直接适用的法):法院地国的一些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要求必须适用于某些国际情形,无论冲突规范如何指引。此时,这些规则优先于冲突规范。
- 反驳与先决问题:在处理反驳和先决问题时,法院可能需要适用另一法域的冲突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法院地冲突规范绝对强制的链条,但遵循的是更复杂的冲突法理论逻辑。
总结:国际私法中法律冲突规范的强制性适用,是法治原则在涉外审判中的体现。它要求法官忠实于本国的冲突法体系,确保法律选择的中立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尽管存在公共秩序保留等例外,但其核心地位确保了国际私法作为一套规则体系,而非法官自由裁量工具的属性。理解其强制性,是理解国际私法司法运作逻辑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