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诉讼担保
字数 1385 2025-12-11 20:02:19

诉讼费用的诉讼担保

  1. 基本概念
    诉讼费用的诉讼担保,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或上诉人等一方当事人存在特定情形,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讼费用的损害风险时,法院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该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财产或保证,以确保在特定条件下,对方当事人预先垫付或未来可能承担的诉讼费用能够得到偿付的一种程序性保障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防止权利滥用,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2. 适用情形与条件
    担保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其启动有严格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在我国提起的诉讼,在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是基于国际对等原则和执行便利性的考量,防止其在我国无财产可供执行费用。
    •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同样可在对方申请时责令提供担保。
    • 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关键要件是存在诉讼费用最终由对方承担但可能无法实际执行的风险。法院审查时,会衡量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这种风险。
  3. 担保的程序

    • 启动:通常由本案的对方当事人(如被告、被上诉人)向受诉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在特定法定情形下,法院也可依职权裁定。
    • 审查与裁定: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及必要性。若认为有必要,将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担保。此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 提供担保:被责令方应在裁定指定期限内,以法院认可的方式(如现金、实物、有价证券、银行保函、有信誉的第三方保证等)提供担保。担保的数额通常应与对方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诉讼费用额相当,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 法律后果:若被责令方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担保,法院将裁定驳回其起诉(针对原告)或按撤回上诉处理(针对上诉人)。这意味着诉讼程序将不会进入或不会继续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4. 担保的效力与解除

    • 效力范围:所提供的担保,其效力覆盖本案的一审、二审及可能发生的再审程序中的诉讼费用风险,除非法院另行裁定解除。
    • 解除条件: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裁定解除担保:
      1. 提供担保的当事人最终胜诉,依法应由对方承担诉讼费用,此时担保目的已不存在。
      2. 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获得了可供执行的财产,使得未来执行诉讼费用判决的风险消除。
      3. 导致需要提供担保的法定情形已经消灭(例如,外国人取得了在中国境内的长期居留权并拥有稳定财产)。
    • 担保的实现: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应由提供担保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而其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生效判决及担保文书,申请法院执行该担保财产。
  5. 制度意义与关联概念辨析

    • 制度意义:该制度是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诉讼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及防止诉权滥用的原则。它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也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免受不当诉讼费用损失的程序性救济。
    • 与财产保全的区别:财产保全担保是为保障未来实体判决的执行,针对诉讼请求所涉的财产;而诉讼费用担保是为保障诉讼费用的偿付,两者目的、对象和依据不同。
    • 与诉讼费用预交的关系:诉讼费用预交是启动和推进程序的常规义务,由缴纳方预交;诉讼费用担保是一种备用性保障措施,通常在对方申请下,由可能造成费用风险的当事人提供,针对的是未来可能由对方承担的费用的偿付风险。
诉讼费用的诉讼担保 基本概念 诉讼费用的诉讼担保,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原告或上诉人等一方当事人存在特定情形,可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诉讼费用的损害风险时,法院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该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财产或保证,以确保在特定条件下,对方当事人预先垫付或未来可能承担的诉讼费用能够得到偿付的一种程序性保障制度。其核心目的是防止权利滥用,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适用情形与条件 担保并非诉讼的必经程序,其启动有严格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在我国提起的诉讼,在 对方当事人提出申请 时,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这是基于国际对等原则和执行便利性的考量,防止其在我国无财产可供执行费用。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提起的诉讼,同样可在对方申请时责令提供担保。 其他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关键要件是 存在诉讼费用最终由对方承担但可能无法实际执行的风险 。法院审查时,会衡量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这种风险。 担保的程序 启动 :通常由本案的 对方当事人 (如被告、被上诉人)向 受诉法院 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在特定法定情形下,法院也可依职权裁定。 审查与裁定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及必要性。若认为有必要,将作出 裁定 ,责令被申请人在 指定期限内 提供担保。此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不得上诉。 提供担保 :被责令方应在裁定指定期限内,以法院认可的方式(如现金、实物、有价证券、银行保函、有信誉的第三方保证等)提供担保。 担保的数额 通常应与对方当事人可能承担的诉讼费用额相当,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确定。 法律后果 :若被责令方在指定期限内 不提供担保 ,法院将裁定 驳回其起诉 (针对原告)或 按撤回上诉处理 (针对上诉人)。这意味着诉讼程序将不会进入或不会继续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担保的效力与解除 效力范围 :所提供的担保,其效力覆盖本案的 一审、二审及可能发生的再审程序 中的诉讼费用风险,除非法院另行裁定解除。 解除条件 :在以下情形下,法院应裁定解除担保: 提供担保的当事人 最终胜诉 ,依法应由对方承担诉讼费用,此时担保目的已不存在。 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在 中国境内获得了可供执行的财产 ,使得未来执行诉讼费用判决的风险消除。 导致需要提供担保的 法定情形已经消灭 (例如,外国人取得了在中国境内的长期居留权并拥有稳定财产)。 担保的实现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应由提供担保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用,而其拒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依据生效判决及担保文书,申请法院执行该担保财产。 制度意义与关联概念辨析 制度意义 :该制度是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 诉讼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以及 防止诉权滥用 的原则。它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同时,也为对方当事人提供了免受不当诉讼费用损失的程序性救济。 与财产保全的区别 :财产保全担保是为保障未来实体判决的执行,针对 诉讼请求所涉的财产 ;而诉讼费用担保是为保障 诉讼费用 的偿付,两者目的、对象和依据不同。 与诉讼费用预交的关系 :诉讼费用预交是启动和推进程序的常规义务,由 缴纳方 预交;诉讼费用担保是一种 备用性保障措施 ,通常在对方申请下,由 可能造成费用风险的当事人 提供,针对的是未来可能由对方承担的费用的偿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