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破产抵销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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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概念界定
破产抵销权限制,是指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法律对债权人主张行使抵销权所施加的特定约束和禁止性规定。它是破产抵销权制度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为了理解“限制”,首先要明确其基础——破产抵销权。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破产企业)也负有债务的,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是否到期,均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以其享有的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这项权利有利于简化清偿、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出现债务人需全额收取债权人的欠款,而债权人却只能从破产财产中按比例受偿其债权的不公平现象。 -
限制的必要性与法理基础
尽管抵销权在破产程序中有其公平价值,但若不受限制地允许,将可能被滥用,严重损害破产财产的完整性,进而损害其他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甚至可能被用于进行欺诈性或偏颇性交易,破坏破产程序的公正性。其法理基础主要在于:- 保障债权人平等原则:破产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债权人公平受偿。若无限制地允许个别债权人通过抵销实现其债权的全额清偿,就等于使其获得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清偿地位,违背了平等原则。
- 防范道德风险与欺诈行为: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后,可能与关联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或低价收购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而通过抵销来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维护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破产财产是全体债权人受偿的基础。不当抵销会不当减少破产财产,影响破产重整、和解的可能性和清算的清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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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限制情形(核心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这些情形构成了破产抵销权限制的核心:-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此即禁止“受让债权抵销”。例如,甲欠破产企业A 100万元,在A进入破产程序后,甲从乙那里买来了乙对A享有的80万元债权。此时,甲不能用这80万元债权来抵销其欠A的100万元债务中的80万元。因为甲取得债权时已知A破产,其成本极低,若允许抵销,相当于允许其用低价购买的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对其他债权人不公。
-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此即禁止“恶意创设债务抵销”。例如,债权人B在已知A企业即将破产的情况下,故意向A购买货物或借款,从而对A负担一笔新债务,意图用其原有的对A的债权来抵销这笔新债务,以“制造”抵销机会。法律禁止此种行为,但如果是基于法律规定(如侵权行为之债)或发生在破产申请一年前的正常原因负担的债务,则不受此限。
-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此即禁止“恶意取得债权抵销”。这是对第一种情形的补充和强化。它不仅禁止破产受理后取得债权,也禁止在破产申请前但“已知”债务人困境时恶意取得的债权用于抵销。例如,C已知A濒临破产,仍以极低价格从他人处收购对A的债权,意图用于抵销其欠A的债务。同样,因法定原因(如继承)或一年前的原因取得的债权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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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主张程序与审查
债权人主张抵销,并非自动生效,必须向破产管理人提出请求。破产管理人收到抵销请求后,负有严格的审查义务,必须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仔细核查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合法性,特别是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的禁止抵销情形。如果管理人经审查认为该抵销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尤其是存在上述三种限制情形之一),有权拒绝该抵销主张。债权人对管理人的拒绝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最终裁决。 -
与其他制度的关联与区别
- 与民法抵销权的区别:民法中的抵销权(《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通常要求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且已到期。而破产抵销权突破了种类相同和到期的限制,但附加了上述严格的禁止性规定。可以说,破产抵销权是范围扩大但限制也同步强化的特殊抵销权。
- 与破产撤销权的关系:两者都是破产法中维护公平清偿的工具,但角度相反。破产撤销权是管理人主动撤销债务人在破产前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以追回财产。而破产抵销权限制则是被动地禁止个别债权人的特定抵销行为,以防止破产财产的不当减少。有些恶意抵销行为本身也可能构成可撤销行为。
- 与个别清偿禁止的关系:在破产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原则上被禁止。而一项被允许的抵销,在法律效果上相当于该债权人获得了全额清偿。因此,对抵销权的限制,实质上是对“通过抵销实现的个别清偿”的严格审查与控制,是禁止个别清偿原则在抵销领域的体现。
总结而言,经济法中的破产抵销权限制是一套精细的法律规则,它在承认抵销权效率价值的同时,通过设定明确的禁止情形和严格的程序审查,旨在堵塞可能被利用来损害公平清偿的法律漏洞,是维护破产法基石——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的关键性制度设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