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期限
字数 1367 2025-12-11 20:39:48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期限

  1. 基本概念引入: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当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即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时,劳动者依法享有暂时停止提供劳动的权利,这被称为劳动者的“履行抗辩权”(或称“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而“行使期限”指的是,劳动者在得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后,必须在多长的时间范围内决定并实际行使这一暂停劳动的权利。它关系到抗辩权是否能够有效成立。

  2. 法律性质与起算点:首先,需要明确这个“行使期限”在法律上属于除斥期间的性质。这意味着它是一个权利(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权利本身消灭,且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其次,这个期限的起算点是“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约行为之日”。例如,发薪日是每月10日,用人单位到15日仍未支付,劳动者从16日起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期限通常从此时起算。

  3. 具体期限的长短: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劳动者行使履行抗辩权设置一个统一、明确的固定期限(如30天或60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拖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超过合理行使期限,主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权利滥用原则。如果劳动者在明知用人单位欠薪后,仍继续正常工作较长时间(例如连续数月),且未提出任何异议,随后再突然以数月前的欠薪为由停止工作,其抗辩权的行使可能因超出“合理期限”而不被支持。合理期限需结合具体案情,如欠薪的连续性、劳动者是否进行过催告、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

  4. 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区别:必须严格区分“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期限”与“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前者是行使“暂停劳动”这一防御性权利的时间限制,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尽快就是否采取对抗行动作出决定。后者是向仲裁机构主张“支付报酬”这一债权请求权的时间限制,为期一年,且可因主张权利而中断、中止。即使劳动者因超过合理期限而无法有效行使履行抗辩权(即其停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纪),但其追索欠薪的实体权利在仲裁时效内依然可以主张。

  5. 逾期未行使的法律后果:如果劳动者在知道用人单位违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履行抗辩权而继续提供劳动,将产生以下主要法律后果:(1)劳动者可能被认定为以默示方式接受了用人单位变更支付条件或延期支付的安排,其后续再单方停止工作可能被认定为旷工或单方违约;(2)当劳动者事后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时,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因其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抗辩权、导致损失扩大或自身行为存在矛盾,而难以支持其经济补偿请求。但用人单位拖欠的劳动报酬本身仍需支付。

  6. 实务操作要点总结:为避免因行使期限问题导致权利失效,劳动者在应对用人单位违约时应做到:及时固定证据(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催告函等);明确进行催告(通过书面、邮件、微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支付要求,这本身也是对“合理期限”的合理使用);审慎决定行动(在催告无果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常不宜拖延数月)作出是否行使履行抗辩权(停工)的决定,并最好能再次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停工的正当理由)。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应对劳动者的停工行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进行审查和抗辩。

《劳动合同法》词条:劳动合同的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期限 基本概念引入 :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当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即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时,劳动者依法享有暂时停止提供劳动的权利,这被称为劳动者的“履行抗辩权”(或称“劳动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而“行使期限”指的是,劳动者在得知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后,必须在多长的时间范围内决定并实际行使这一暂停劳动的权利。它关系到抗辩权是否能够有效成立。 法律性质与起算点 :首先,需要明确这个“行使期限”在法律上属于 除斥期间 的性质。这意味着它是一个权利(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权利本身消灭,且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其次,这个期限的起算点是“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约行为之日”。例如,发薪日是每月10日,用人单位到15日仍未支付,劳动者从16日起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期限通常从此时起算。 具体期限的长短 :我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劳动者行使履行抗辩权设置一个统一、明确的固定期限(如30天或60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拖延。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超过合理行使期限,主要依据 诚实信用原则 和 防止权利滥用原则 。如果劳动者在明知用人单位欠薪后,仍继续正常工作较长时间(例如连续数月),且未提出任何异议,随后再突然以数月前的欠薪为由停止工作,其抗辩权的行使可能因超出“合理期限”而不被支持。合理期限需结合具体案情,如欠薪的连续性、劳动者是否进行过催告、行业惯例等因素综合判断。 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区别 :必须严格区分“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期限”与“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前者是行使“暂停劳动”这一防御性权利的时间限制,目的是促使权利人尽快就是否采取对抗行动作出决定。后者是向仲裁机构主张“支付报酬”这一债权请求权的时间限制,为期一年,且可因主张权利而中断、中止。即使劳动者因超过合理期限而无法有效行使履行抗辩权(即其停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违纪),但其追索欠薪的实体权利在仲裁时效内依然可以主张。 逾期未行使的法律后果 :如果劳动者在知道用人单位违约后,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履行抗辩权而继续提供劳动,将产生以下主要法律后果:(1)劳动者可能被认定为以 默示方式接受了用人单位变更支付条件或延期支付 的安排,其后续再单方停止工作可能被认定为旷工或单方违约;(2)当劳动者事后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时,仲裁机构或法院可能因其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抗辩权、导致损失扩大或自身行为存在矛盾,而难以支持其经济补偿请求。但用人单位拖欠的劳动报酬本身仍需支付。 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为避免因行使期限问题导致权利失效,劳动者在应对用人单位违约时应做到: 及时固定证据 (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催告函等); 明确进行催告 (通过书面、邮件、微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向用人单位明确提出支付要求,这本身也是对“合理期限”的合理使用); 审慎决定行动 (在催告无果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常不宜拖延数月)作出是否行使履行抗辩权(停工)的决定,并最好能再次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停工的正当理由)。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应对劳动者的停工行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进行审查和抗辩。